四川成都: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法院:依据不足,重新答复,政府信息不公开怎么办: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四川成都: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法院:依据不足,重新答复
一、 案件简介
江某珍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铁路修建的城镇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的政府信息,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受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作出28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江某珍对该告知书不服,遂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了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江某珍仍不服,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4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上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后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又作出119号告知书,告知江某珍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江某珍不服,遂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复议过程中提交了《情况说明》和检索政府信息的查询截图,证明其未查询到江某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119号告知书。江某珍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一审法院认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复议决定已经尽到了依法审查的职责,遂判决驳回了江某珍的诉讼请求。江某珍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119号告知书的主要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16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 被告答辩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答辩称:其已经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答辩称: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本案中,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查询截图两份证据的形成时间在119号告知书之后,不能证明其作出的119号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四、 裁判结果
1、撤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11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
2、撤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16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3、责令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江某珍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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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来源:头条-四川成都:告知政府信息不存在,法院:依据不足,重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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