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复议期限已过,不予受理,法院:错误,应先释明再决定: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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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四川成都:复议期限已过,不予受理,法院:错误,应先释明再决定, 四川成都:复议期限已过,不予受理,法院:错误,应先释明再决定一、 案件简介尹某富户与镇政府签订《拆迁协议》,并按照协议领取了拆迁补助和奖励
四川成都:复议期限已过,不予受理,法院:错误,应先释明再决定
一、 案件简介
尹某富户与镇政府签订《拆迁协议》,并按照协议领取了拆迁补助和奖励。后尹某富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区政府的安置行为违法。市政府作出31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向尹某富进行送达。尹某富对该复议决定不服,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尹某富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遂驳回了尹某富的诉讼请求。
二、 被告答辩
市政府答辩称:尹某富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明显超过了时效,市政府在程序上、实体上都严格遵守了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三、 法院认为
尹某富等人请求市政府依法确认区政府对其一家进行安置的行为违法,具体指向不明,市政府应当予以释明。尹某富等人申请行政复议并未要求撤销或确认其与镇政府签订的《拆迁协议》违法,一审法院和市政府签订《拆迁协议》之日作为尹某富等4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起算日不当。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确定了征收集体土地的人民政府有为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失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险的职责。本案中,区政府没有对失地农民进行安置,在其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尹某富等人向市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市政府也应当依法受理。
四、 裁判结果
1、撤销市政府作出的31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2、责令市政府依法受理尹某富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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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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