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子女同样属于拆迁安置补偿的对象,收养子女土地补偿: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符先生出生在海南省儋州市的A村,出生后户口登记在了亲生父母所在的A村。1986年符先生由B村的人收养,在变更了名字后将户口登记在了B村,一直未办理收养手续。2014年11月,因海南省公安厅大数据比对户籍照片,发现两个名字不同且户口分别登记在A村与B村的符先生实际为同一人,被公安部门认定为重复户口后,根据符先生目前在B村居住生活的实际情况,将A村登记的户口进行了注销操作。2013年B村涉及搬迁,符先生在2013年10月与开发区搬迁安置办公室签订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在2015年12月依据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领取了补偿款及160平方米安置房一套。2016年4月,开发区搬迁办公室向符先生一家发了一份《通知》,以符先生属于挂靠户口,并非家庭直系成员为由,认定为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要求符先生一家办理退房手续并退回补偿款。符先生不服这份《通知》的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晏清律师说法
《收养法》是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而符先生被收养的时间是1986年,明显早于《收养法》生效的时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亲友、群众供人,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不能过分苛责不存在任何过错的符先生一家去办理在收养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要求的收养手续。本案中符先生持有两地村委会开具的《证明》及《关于符先生家基本情况的说明》文件加以证明收养关系存在的事实,符先生家目前的父子关系事实在拆迁过程中也经过了村民小组、搬迁安置小组、开发区办事处、开发区公安局等诸多部门的共同审查确认,可以更进一步确认收养关系存在的事实。
另外,符先生的旧户口因“重人”问题而被撤销,属于对历史遗留问题的修改更正,不能被认定为符先生是为了获得搬迁安置补偿资格而恶意落户至开发区。
因此,符先生依法应当享有当地居民的正常待遇,属于搬迁安置补偿的对象,应当依法获得征地搬迁安置补偿。
最高院判决
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撤销被告拆迁办公室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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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收养的子女同样属于拆迁安置补偿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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