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作出程序违法,法院:撤销重作,唐山市房屋征收中心: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河北唐山: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作出程序违法,法院:撤销重作
基本案情:
被告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按照唐山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为加快城南经济开发区稻地区域建设,于2018年1月18日作出2018年第2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书,原告的房屋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
2018年1月12日唐山市路南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关于唐山城南经济开发区檀庄区域、尚德村、景庄子村区域改造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报名的公告。2018年1月18日该征收办公室作出关于开展唐山城南经济开发区檀庄区域、尚德村、景庄子村区域改造项目(非住宅)投票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事宜的公告,告知了五家参选的评估机构、投票的时间、投票地点及投票人及投票办法。
2018年1月19日该征收办公室作出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投票结果公告,告知经投票代表投票选出唐山融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涉案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2019年2月26日唐山融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唐山融华房评(2019)征字第005号估价报告,后原告不服申请复核,该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作出复核申请答复,并于同日作出唐山融华房评(2019)征字第005号估价报告(该报告与之前的报告估价结果有变化)。
原告方于2019年5月24日收到该份评估报告,后原告申请专家鉴定,未果。2019年11月15日上述房地产价格评估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唐山融华房评(2019)征字第016号估价报告。因原、被告双方未能就征收补偿达成协议,2019年12月3日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书及公告,并于同日将上述补偿决定书及公告张贴在原告家大门上。
2019年12月9日原告就涉案补偿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2019年12月18日被告工作人员将唐山融华房评(2019)征字第016号估价报告及路南房征补字〔2019〕第41号补偿决定书向原告留置送达。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中,被告直接发布评估机构报名公告,由评估机构报名后选定五家评估机构,再由被征收人进行投票确定评估机构。被告选择评估机构的程序违反《征补条例》及《评估办法》的上述规定,剥夺了被征收人参与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
其次,原告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及申请鉴定的问题。根据《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及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之规定,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具有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或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先将征收补偿决定张贴在原告家大门上,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才将征收补偿决定与评估报告在同一天留置送达给原告,剥夺了原告申请复核评估及申请鉴定的权利。综上,被告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路南房征补字〔2019〕第41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
二、责令被告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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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北唐山: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作出程序违法,法院:撤销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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