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行政决策若已批准并实施,决策前的信息就不再是过程性信息: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成都:行政决策若已批准并实施,决策前的信息就不再是过程性信息
一、 案件简介
省国土厅收到谢某容等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作出136号告知书告知谢某容、张某祥等人申请的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到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故,不予提供。谢某容、张某祥等人认为该告知书违反了法律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侵害了其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136号告知书违法并予以撤销。一审法院认为省国土厅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136号告知书,程序合法,遂驳回了其诉讼请求。谢某容等人后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认为谢某等人申请的信息不是过程性信息,遂省国土厅重新对谢某容等人重新答复。
二、 被告答辩
省国土厅答辩称:谢某容、张某祥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依法不予公开。其作出的告知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三、 法院认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中明确“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行政决策若已经过批准并予以实施,在形成行政决策前所产生的信息就不再属于正在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本案中,案涉土地已经经过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用,谢某容、张某祥等人申请的信息已经不再是过程性信息。故,省国土厅以谢某容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理由不充分。
四、 裁判结果
1、撤销省国土厅作出的13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2、责令省国土厅对谢某容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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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成都:行政决策若已批准并实施,决策前的信息就不再是过程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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