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都匀:对清除秧苗通知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法院:撤销: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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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贵州都匀:对清除秧苗通知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法院:撤销, 贵州都匀:对清除秧苗通知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法院:撤销一、 案件简介镇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罗某文作出《清除秧苗的紧急通知》,罗仲文对
贵州都匀:对清除秧苗通知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法院:撤销
一、 案件简介
镇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罗某文作出《清除秧苗的紧急通知》,罗仲文对该通知不服,对、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收到罗某文的申请后对其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罗某文对该决定书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书。一审法院认为上述《通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了罗某文的诉讼请求。罗某文不服,遂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认为上述《通知》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遂判决撤销了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对罗某文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 被告答辩
市政府答辩称:其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三、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不予受理决定》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列举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情形,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本案中,罗某文针对镇政府作出的《清除秧苗的紧急通知》申请行政复议,属于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故,市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认为上述《通知》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系适用法律错误。
四、 裁判结果
1、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2、责令市政府对罗某文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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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贵州都匀:对清除秧苗通知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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