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阳:公安机关部分履行职责,法院:应当全面履责,确认违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河南濮阳:公安机关部分履行职责,法院:应当全面履责,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原告在濮阳市华龙区岳村乡昌湖村有房屋。2020年8月27日7时许,宗自文多次拨打110报警,称自己的房子被人强拆,并要求出警。当日,多人报警,警情类似。被告派员出警,民警在现场告知宗自文及其他在场人员系政府行为,公安机关无权管辖,后离开。
2020年9月4日,原告通过EMS向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邮寄《立案查处申请书》,请求对不明身份人员违法毁坏申请人房屋和财产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该邮件2020年9月5日被签收。2020年11月10日,宗自文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根据公安改革需要,原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已经撤销,并由华龙区分局代替行使法定职责。
法院裁判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具有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等职责。《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报警后被告出警,并在现场告知拆迁系政府行为,原、被告对上述事实本身不持异议。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没有审查合法性的法定职责,故被告未将拆迁行为作为行政案件立案查处并无不当。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接警后出警并进行了口头告知,履行了一系列法定职责,但未进行网上接报案登记、未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原告,并在原告向其邮寄《立案查处申请书》后仍置之不理,系在履行过程中未严格依法履行,确属程序违法。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如果拒绝受理或者完全拒绝履行或者不理不睬,属于通常意义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典型形式,但是对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了部分法定职责,部分满足了申请人的请求,如果未履行部分也是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那么未履行部分不应排除在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之外,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本案即属于被告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应确认违法,意在指正。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以案说法!公安机关面对违法拆除不查处该怎么办?| 圣运普法
内容审核:路洋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南濮阳:公安机关部分履行职责,法院:应当全面履责,确认违法,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