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废止,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百科: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废止,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百科
关于建议废止《贵阳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的公告
随着国家人口与计生政策的优化调整和上级立法机关对有关上位法的修改完善,按照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要求,市司法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对我市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建议废止《贵阳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为进一步听取意见建议,现将《关于废止<贵阳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的说明》(征求意见稿)在本网站公布,恳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1月18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并注明联系人(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市级行政中心市政府大楼二层A区贵阳市司法局立法一处,邮编:550081;
电话(传真):(0851)87989295
电子邮箱:ssfjlf1c@guiyang.gov.cn
联系人:陈雷
关于废止《贵阳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的说明
(征求意见稿)
一、废止《规定》的必要性
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人口与计生管理服务工作,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制定了地方性法规《贵阳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法规自2011年3月1日施行以来,对严控制人口数量、降低人口出生率、稳定低生育水平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党中央对人口与计生政策的优化调整和上级立法机关对有关上位法的修改完善,《规定》已没有存在的必要,建议废止。其必要性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规定》已完成其使命
《规定》是在人口与计生政策调整前和有关上位法修改前规定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严格控制人口数量、降低人口出生率的制度背景下,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人口与计生管理服务工作,细化上位法规定,着力解决城镇居民集中住宅区管理网络不健全、职责落实不到位、采集计生信息不规范且难度大、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计生工作推进难度大等问题而出台的,《规定》共21条内容,主要对我市住宅小区人口与计生服务管理涉及部门职责、小区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责任义务、监管服务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2016年,人口与计生政策放宽到“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2021年6月,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调整了人口与计生政策,作出重大决策部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级立法机关先后及时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废止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多年来,通过对《规定》的实施,我市住宅小区人口与计生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且随着党中央对人口与计生政策的调整和上述法律、法规的修改、废止,以及市民计划生育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育龄夫妻生育观念的转变、母婴保健意识的增强,《规定》中的相关管理服务制度、措施已不再实施,《规定》已基本完成其使命。
(二)《规定》有关内容所依据的上位法规定已删除
《规定》制定时,为了解决如前所述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配合、采集计生信息不规范且难度大、计生工作推进难度大等问题,细化《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前第十五条“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如实提供服务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2021年9月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删除了上述内容,故《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九条等条文中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义务、管理措施、行政处罚等不宜再实施。
(三)《规定》多数内容已被上位法覆盖
经对照新修改的上位法,《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条文中所规范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的职能职责,以及对计生工作的管理服务措施、违法责任追究措施等内容,分别在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新修改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四款、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条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等条文中已有相应规定,且《规定》第十一条内容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第十四条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等条文中有更为详细、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按照地方立法“不重复”的原则和要求,《规定》不宜再重复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规定》已完成其历史使命,且其中的有关条文内容所依据的上位法规定已删除,其核心条文和绝大部分条文内容已被上述上位法覆盖,《规定》已没有存在的必要。
二、有关工作情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及时部署相关工作,成立由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局为成员的立法工作专班及时开展工作,工作专班2021年9月29日召开专题会研究废止《规定》、立法程序等相关问题。按照工作要求,市卫生健康局迅速开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经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意见、建议,起草了废止《规定》的说明初稿送市司法局进行审查。市司法局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送审稿进行审查、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规定》废止后的执法(替代措施)
由于《规定》所规范的内容,在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已有详细规定,且符合我市实际,直接适用完全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废止《规定》,不存在无顶层设计、无执法和服务管理依据等问题,严格执行上述法律、法规,不会出现服务管理漏洞,且更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深入推进我市人口和计生工作开展,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废止《规定》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5.《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747号)
6.《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7.《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来源 贵阳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 李劼 徐然
编审 田旻佳 施昱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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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曹琬雨
来源:头条-关于建议废止《贵阳市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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