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与第三人签订补偿协议,法院:未履行补偿职责: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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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青海西宁:与第三人签订补偿协议,法院:未履行补偿职责, 青海西宁:与第三人签订补偿协议,法院:未履行补偿职责一、 案件简介建设局决定对城北区某片区进行改造,张某梅与养子白某德共同居住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青海西宁:与第三人签订补偿协议,法院:未履行补偿职责
一、 案件简介
建设局决定对城北区某片区进行改造,张某梅与养子白某德共同居住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后建设局与张某梅养女白某桂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张某梅对该补偿协议书不服,遂向建设局邮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申请书》,要求再次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建设局对该申请书未作出答复,张某梅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建设局与其再次签订补偿协议。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梅的诉讼请求客观上已经无法实现,遂驳回了张某梅的诉讼请求。张某梅不服,遂上诉至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建设局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遂判决确认了建设局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 被告答辩
建设局答辩称:建设局与第三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未侵害张某梅的权益。
三、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达不成补偿协议时,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本案中,张某梅和白某德才是案涉征收补偿安置的对象,建设局称联系不到张某梅遂与第三人白某桂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剥夺了张某梅和白某德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不能因此认定建设局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
四、 裁判结果
确认城乡建设局对张某梅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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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冯兴元教授
来源:头条-青海西宁:与第三人签订补偿协议,法院:未履行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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