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错误应当被撤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基本案情
康女士的房子位于周口市棚户区,现因城中村改造工程房屋划入被征收范围。康女士2017年1月18日向周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月28日,康女士收到《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共性问题的处理意见》。2月8日,康女士向周口市政府复议请求撤销《处理意见》。周口市政府2018年2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康女士不服,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周口市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康女士不服。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查明后依旧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后成功申请再审。
律师说法
律师介入调查后查明征迁指挥部作出的《处理意见》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周口市政府所说“针对共性问题作出的指导性意见”,侵犯康女士的合法权益,应当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周口市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中,《处理意见》是征迁指挥部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涉及的共性问题形成的一致决议,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周口市政府认为《处理意见》系针对共性问题作出的指导性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不予受理康军云的复议申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案件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一、撤销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
二、撤销周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
三、责令周口市人民政府对康女士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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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来源:临律-行政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错误应当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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