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未作出决定即实施拆除行为,法院:违法,上海闵行拆迁: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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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闵行:未作出决定即实施拆除行为,法院:违法, 上海闵行:未作出决定即实施拆除行为,法院:违法一、 案件简介村委会与杨某某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租赁土地11亩,杨某某自建房屋用于农机服务,建筑物产权归
上海闵行:未作出决定即实施拆除行为,法院:违法
一、 案件简介
村委会与杨某某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租赁土地11亩,杨某某自建房屋用于农机服务,建筑物产权归杨某某所有。后雷某生与杨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取得上述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双方又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上述土地上的构筑物、绿化苗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雷某生。镇规划土地和环境管理科将上述案涉房屋及场地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后镇政府将案涉房屋及场地拆除。雷某生对该拆除行为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法院认为镇政府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遂判决确认了案涉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二、 被告答辩
镇政府答辩称:案涉房屋及场地的建设未办理合法的审批手续,镇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案涉房屋及场地进行查处,未侵犯雷某生的权益。
三、 法院认为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后,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才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后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镇政府在拆除案涉房屋及场地前未出具行政决定,程序违法。
四、 裁判结果
确认镇政府拆除房屋及场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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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闵行:未作出决定即实施拆除行为,法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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