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征收补偿未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法院:重新决定: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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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浙江金华:征收补偿未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法院:重新决定, 浙江金华:征收补偿未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法院:重新决定一、 案件简介市政府批准了区政府的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将某社区纳入了征收范围。后
浙江金华:征收补偿未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法院:重新决定
一、 案件简介
市政府批准了区政府的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将某社区纳入了征收范围。后征迁办公室与吕某民(项某军前妻)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项某军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区政府履行拆迁安置补偿职责。法院判决区政府限期向项某军履行职责,项某军与吕某民均对该判决不服,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高院判决维持原判。后区政府作出《告知函》,决定对项某军一次性补偿15万元,项某军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告知函》,一审法院认为区政府作出的《告知函》并不不当,遂判决驳回了项某军的诉讼请求。项某军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认为区政府没有依法履行补偿职责,遂判决撤销了上述《告知函》。
二、 被告答辩
区政府答辩称:《社区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已经获得了社区居民的一致认可,根据该安置实施方案对项某军进行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三、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方所作《告知函》确定的补偿标准是否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区政府在作出《告知函》时未能考虑到保障项某军原有的生活水平,对项某军仅补偿15万元无法体现对项某军已经尽到了合理补偿的职责,其怠于履行补偿职责给项某军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区政府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对项某军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四、 裁判结果
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告知函》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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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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