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拆迁公司赵云峰简历,广州拆迁办领导: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广州市拆迁公司赵云峰简历,广州拆迁办领导
执法部门认为村民的房子是“违建”,下发了限期拆除决定书。村民不服,将执法部门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不得强拆,并依法撤销了执法部门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一年多后,村民的房子被偷偷强制拆除。村民再次将相关部门起诉至法院,法院再次判决:强制拆除违法。
执法部门要求“违建”限期拆除,法院判决撤销拆除决定
“感谢法院依法维护我们的权益,判决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7月21日下午,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街道办事处兴隆山社区的邓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她家的房子先是被责令限期拆除,后被相关部门偷偷拆除。“我们两次将相关部门起诉到法院,两次胜诉。”
邓女士介绍,2009年,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修路时占用了丈夫家一部分宅基地,当地政府按当时政策给她家分配了安置房。同年,根据实际需要,公公向村委会申请,又在村里建了一套房子,包括一栋两层的楼房,两栋一层的厢房。
“当年公公曾申请办理产权证,但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当时云龙示范区说暂时都不办产权证。”邓女士说,2016年,村子登记办理不动产证,他们也登记了,但证一直没有办下来。2019年5月底,邓女士所在的村子拆迁改造,拆迁人员称,邓女士家的房子无产权证,是违法建筑,只能按无证房补偿。邓女士一家不同意,双方未达成拆迁协议。
2019年6月,执法人员先后向邓女士家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邓女士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违建,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2019年7月,邓女士一家将相关部门起诉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云龙示范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被法院驳回。邓女士家人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9年10月29日,株洲市中院判决:撤销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株洲云龙示范区行政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法院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一年多后,房子被偷偷拆除
邓女士一家人认为,官司胜诉了,他们的房子就会保住,没想到,一年多后,他们的房子仍然遭遇了被偷偷拆除的厄运。
邓女士说,2020年三四月间,她家的房子被人用土堆团团围住,并采取了断水措施。迫不得已之下,一家人搬出了房子。此后,不断找相关部门反映问题。
2021年1月13日上午,邓女士和丈夫到株洲市相关部门反映问题时,家人打电话称,他家的房了被很多穿着制服、戴着头盔的人偷偷拆除。
“我们赶到现场时,房子已被拆完。具体是哪个部门拆的,我们也不知道,从家人录制的现场视频看,拆除现场有社区干部、街道办干部和示范区干部。”邓女士说,法院判决不能强拆,房子还是被强制拆除了。邓女士和家人随后报警,当地派出所受理了此案。
房主起诉街道办等四单位,法院判决街道办强拆违法
2021年5月中旬,邓女士家人将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街道办事处、株洲云龙示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株洲云龙示范区征地拆迁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4部门作为被告,起诉至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强制拆除违法,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邓女士家人认为,四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既未取得原告同意,也不符合法定程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2021年6月24日下午,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辩称,其没有强制拆除邓女士家的房子,非本案适格被告。邓女士家的房子被强制拆除,是龙头铺街道办依法实施的,强拆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被告龙头铺街道办辩称:本案中,邓女士家的房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系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邓女士家人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邓女士家人的诉求。
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株洲云龙示范区征地拆迁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亦称,其未强制拆除邓女士家的房屋,不是本案适格被告;龙头铺街道办强制拆除邓女士家房屋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依法予以维持。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月12日,被告龙头铺街道办作出《强制拆除云龙示范区吴某(邓女士公公)户违法建筑行动实施方案》。次日,龙头铺街道办组织人员对吴某家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株洲云龙示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株洲云龙示范区征地拆迁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非本案适格被告。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后,被征地者拒不腾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应当遵循法定的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程序,不能在未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
被告龙头铺街道办在明知原告吴某的房屋所在地已实际进入征地范围和征收程序的情况下,未经法定程序以违章建筑为由实施强制拆除,其目的是为了避开法定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程序,加快拆迁进程。因原告的房屋已于2021年1月13日被强制拆除,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故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应当确认违法。
近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吴某对株洲云龙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株洲云龙示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株洲云龙示范区征地拆迁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的起诉;确认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街道办于2021年1月13日强制拆除吴某的房屋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街道办负担。
虽然两次官司都胜诉了,但邓女士却高兴不起来。“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得强拆,他们还是强制拆除了,这次法院判决龙头铺街道办违法,但我们的损失已成既定事实,不知道怎么才能挽回?”7月21日下午,邓女士告诉华商报记者,咨询律师后,他和家人将决定下一步如何依法维权。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赵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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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尹钰
来源:头条-法院判决不得强拆,房子仍被偷偷拆除,法院再判决:4被告中街道办强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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