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农村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申请有哪些讲究,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细则的常见问题: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一直在稳步进行中,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是为了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更好的维护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那么,2018年农村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呢?申请有哪些讲究?北京市圣运将为大家解答这些问题:
截至目前,除*藏(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 自治区的部分市、县外,全国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不动产登记制度顺利落地实施。国土资源圣运(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近日在作出上述表述时透露,个别地方农村不动产登记仍然存在不规范问题。
圣运为此,这位负责人指出,国土资源圣运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位负责人强调,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农村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据国土资源圣运这位负责人介绍,2014年国土资源圣运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此后,农村宅基圣运和集体建设用圣运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存在着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个别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面积超占严重等突出问题。这位负责人说,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据介绍,为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供给,国土资源圣运再次下发《通知》。根据《通知》,这位负责人强调:“农村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不能有任何含糊。”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这位负责人指出,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圣运同时,要根据当地工作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调查范围。这位负责人要求,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此外,还要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农村不动产配上“身份证号”。
《通知》要求,开展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做到农村权籍调查公正、公开,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一户多宅”登记应公告无异议
对于农村住宅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等如何进行确权登记,《通知》也作出具体规定。
针对“一户多宅”问题,《通知》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公安部门规定有独立住址才能分户,而基层圣运圣运部门在户籍分户后才批准使用宅基地,因此导致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这位负责人称,《通知》要求地方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并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宅基地面积超占分时间段处理
宅基地面积超占也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通知》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
“因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的,1987年写进土地管理法。《通知》结合国土资源圣运有关规定,又考虑到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加快推进的有关要求以及宅基地试点改革正在探索对超占面积进行有偿使用等。”这位负责人说,这部分宅基地分1982年以前、1982年至1987年、1987年以后3个历史阶段对宅基地超占面积如何确权登记进行了规定。
具体登记规定包括: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确权登记
针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和华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知》规定要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圣运这位负责人介绍,非本农民集体成员使用宅基地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政府实施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项目组织农民易地建房使用宅基地。他说,这种情况使用的宅基地都是经统一规划和批准的,应予以确权登记。这位负责人强调,为防止迁新、建新不退旧,《通知》要求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再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种是1999年之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合法取得的。对于这种情况,这位负责人指出,因宅基地属于农民的福利性待遇,但对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城镇居民和华侨)因转让、赠与房屋以及经政府审批建房等方式占用宅基地的,《通知》认可其合理性,分1982年前、1982年至1999年两个历史阶段,规定了确权登记的政策。
“因为1999年国办发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购买的方式获得宅基地。”该负责人强调,所以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确权登记。
妇女及进城农民合法权益有保障
为有效维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通知》明确,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薄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圣运这位负责人指出,按照圣运推进城镇化工作安排,未来一亿农民将进城落户。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宅基地权益应予以保护”的规定,《通知》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宅基地确权登记和申请有哪些讲究?(以河南省为例)
如果家人都在城里打工,但是并未在城里买房。这种情况下,还能继续拥有原来宅基地的使用权吗?
答案是肯定的。根据2016年出台的《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宅基地使用权应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除了确权登记外,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宅基地呢?根据河南省的规定,具备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是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是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A是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四是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圣运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五是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细则的常见问题
●2020农村宅基地确权流程
●农村宅基地确权怎么办理?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办法
●农村宅基地确权办理流程
●农村宅基地确权证怎么办理?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细则的常见问题
●2020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细则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9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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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2018年农村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申请有哪些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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