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违反规划法行为负监管职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案例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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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违反规划法行为负监管职责
——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相对人查处申请后,既不给予答复,亦不向有关单位调查是否取得相关许可证,属行政圣运为。
标签:规划主管部门 | 查处申请 | 行政圣运为
案情简介:C宅基地位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新美村老屋塘湾32号。在未见到任何征地手续及“一书三证”的情况下,C宅基地被非法占用于非农业建设。C于2015年1月3日向大冶市规划局邮寄送达了《责令停止建设申请书》,要求其依法对违法建设施工行为予以查处,但是大冶市规划局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故此,C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大冶市规划局行政圣运为违法,并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认为:原告C作为与建设用地有利害关系的公民,认为其宅基地被用于非农建设,且认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没有取得有关许可证即进行建设和施工,向被告大冶市规划局书面申请,要求被告履行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原告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九条,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及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被告在收到原告申请书后,既不给予答复,亦不向有关建设和施工单位调查是否取得相关征地及有关建设、施工许可证,属于行政圣运为的行为。
实务要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并且有权就涉及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相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案例索引:大冶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鄂大冶圣运行初字第00022号“D诉大冶市规划局行政圣运为一案”,见《D与大冶市规划局一审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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