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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过程中关于违法建设的18个观点,拆迁过程中关于违法建设的18个观点是什么: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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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拆迁过程中关于违法建设的18个观点,1、相关机关对违法建筑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后,应妥善保管剩余建筑材料。若未进行妥善保管导致违法建筑权益人受到损失的,相关机关应给予相应赔偿。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并不影响权益人对该建筑物

1、相关机关对违法建筑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后,应妥善保管剩余建筑材料。若未进行妥善保管导致违法建筑权益人受到损失的,相关机关应给予相应赔偿。

擅自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并不影响权益人对该建筑物、搭建物的建筑材料享有合法权益。因此,相关机关对违法建筑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后对剩余建筑材料应进行妥善保管。若相关机关未进行妥善保管,导致剩余建筑材料遭受毁损灭失的,应进行相应赔偿。

2、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即未经人民政府处理而直接起诉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3、违法建筑的“权属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但对违法建筑的占有事实应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其中原始取得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取得的所有权。具体到不动产所有权来说,建造人只对依法建造的建筑才能原始取得所有权,对于违法建造的建筑是无法原始取得所有权的。因此,对于违法建筑的“权属纠纷”法院是不予审查的。因为,法院若想确认违法建筑的所有权归属,就必然涉及到违法建筑的定性问题,但是认定违法建筑的权利是在于行政机关,而不在于司法机关,故对于违法建筑的“权属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但是,建造人基于建造而取得的占有,应当予以保护。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即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属于所有权的一种。并且,建造人基于对建筑的建造获得的是有权占有,即使该建筑最终被认定为是违法建筑也仍应保护建造人的有权占有事实状态。

4、《城乡规划法》第66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裁性是行政处罚具有的一项重要特征。那《城乡规划法》第66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总共为7项,其中第七项以兜底性条款的形式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该第7项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根据该条款可知,法律与行政法规是有权单独规定行政处罚的。因此《城乡规划法》作为一部法律是有权利规定行政处罚种类。

《城乡规划法》第6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该条款可知,城乡规划部门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同时是可以一并进行罚款的。若“责令限期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又如何能与作为行政处罚的罚款一并进行。不仅如此,“责令限期拆除”具有很强的*裁性,严重影响着当事人的权益,故应该视其为行政处罚。

另外参照《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对“责令限期拆除”明确认定为是行政处罚。因此,《城乡规划法》第66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应该被视为行政处罚。毕竟同一类型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可能具有不同的性质。

5、继承人基于继承事实要求对违法建筑所有权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继承人通过继承事实继承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但是违法建筑并不属于合法财产范围内,因此,继承人是无法基于继承事实继承被继承人的违法建筑的。

再根据《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之规定,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起诉。

因此继承人基于继承事实,要求对违法建筑所有权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6、当事人基于违法建筑所有权请求物权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只有合法建造的房屋才具有物权,违法建筑是不具有物权的。因此当事人基于违法建筑请求物权请求权时(包含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受理,则应以当事人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7、当事人的违法建筑遭受侵害,以《物权法》第37条为根据要求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受理,但在法庭辩论终结前不能补正为合法建筑的,则不应支持该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以违法建筑所有权遭受侵害为由要求承担损害赔偿债务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之规定,违法建筑的建造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无法补正违法建筑系“合法建筑”的,其要求则不应予以支持。

因为根据上述《物权法》第37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基于物权。但是当事人对于违法建筑物是不享有物权(即所有权)的。因此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无法补正其对该违法建筑享有所有权,即该违法建筑实际上属于“合法建筑”的证据的话, 法院不应支持该请求。

8、违法建筑被违法拆除或毁损,其建造人或管理人请求保护建筑材料的所有权的,应予支持。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是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因此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主体不能以建筑不合法为由,故意进行拆除、毁损的违法行为。

虽然违法建筑的权属利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但是违法建筑的建造人对于其建筑材料的所有权是应得到保护的。因为此时保护的并非是对违法建筑本身不动产的保护,而是对于建筑材料本身动产价值的保护

9、合法建筑所有权人以相邻权纠纷为由要求违法建筑建造人排除妨碍、拆除违章建筑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圣运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即合法建筑所有权人以相邻权纠纷为由要求另一方排除妨碍、拆除违章建筑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0、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国家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给予补偿。但是违法建筑除外。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若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国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本人认为对于国家针对土地使用者土地闲置行为实施的无偿收回,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其目的是在于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开发利用。此时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家是基于法律规定无偿收回的,但是对于地上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国家是没有依据无偿获得的。

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对于该类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是否给予补偿,但根据合法原则与合理原则,国家应当对收回土地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给予相应的补偿。因为该些建筑及附着物属于合法财产。但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属于违法建筑的除外。

11、违法建筑因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违法建筑的建造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因违法建筑倒塌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有关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处理。

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违法建筑的建造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12、违法建筑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违法建筑补正为合法建筑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违法建筑租赁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违法建筑补正为合法建筑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13、违法建筑买卖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违法建筑补正为合法建筑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违法建筑是无法进行转让的。故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对于违法建筑进行买卖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违法建筑补正为合法建筑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14、并非所有的“小产权房”都属于违法建筑。

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应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来进行认定。因此,现实中不能以“小产权房”为由,直接对其定性为违法建筑。毕竟有些“小产权房”的建造是基于相关机关的规划许可的。

我国对于“小产权房”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一般情况,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也属于“小产权房”。因为该房子只属于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但是即使是“小产权房”,对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来说是具有完全的产权的。

故,并非所有的“小产权房”都属于违法建筑。

15、违法、违章的建筑物不得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8条规定:“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根据上述法条规定,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是不得抵押的。但此时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认定抵押无效时,应以相关有权机关已经对该违法、违章建筑进行认定为前提。若在诉讼过程中该些建筑未被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的,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即使以后该些建筑被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法院的裁决仍不受影响,但因抵押物不能转让导致抵押权人不能实现抵押权的,抵押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6、以违法建筑物设定的抵押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违法建筑补正为合法建筑的,则应认定抵押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8条规定的抵押无效,是指抵押合同的无效,而非指抵押权的不成立。但在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违法建筑补正为合法建筑的,应认定为该抵押合同有效。但是需注意的是,由于此时抵押权并未登记,故并不发生物权效力。

17、建设工程承包人对于违法建筑的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法律(注:广义)规定,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是属于相应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因此,在该些建筑被定性为违法建筑之前,建设工程承包人依法(《合同法》第2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享有对该些违法建筑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8、对于违法建筑的占有使用费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以进行划分。

违法建筑建造人对于违法建筑虽不享有所有权,但仍属于合法占有。因此,违法建筑的建造人基于处分其占有获得的占有使用费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以根据对于违法建筑的实际投入来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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