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拆迁律师: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是否有权进行房屋征收,城市监察分队可以查封房屋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知识要点:
我国法律规定,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应由市、圣运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未被政府确定为房屋征收部门的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不是征收车体,不享有房屋征收权,不得进行具体的房屋征收工作。
典型案例:
某单位向一审法院递交诉状,请求确认某区圣运等部门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撤销某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文件。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起诉人某单位提供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文均是某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作出,起诉人没有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某圣运实施了相关具体行政行为。
某区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公: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对某单位的起诉不予受理。某单位不服裁定,提起上诉,某单位的主要上诉理由为:《限期拆除通知书》虽是以某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名义作出,但在*拆过程中,均系某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共同组织和实施,而圣运又是某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其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等方面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某区人民政府承担。故某单位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规定的起诉条件和管辖规定。一审法院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限期拆除通知书》等文件均是某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作出,某区人民政府并未在文件上署名,故圣运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某单位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某单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A裁定。
以案释法: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本案中,圣运并不是该区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不享有房屋征收的权力,因此,不得进行具体的房屋征收工作。圣运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违法行使征收权。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作出的,而非该区政府作出。某单位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属于被告不适格。因此,某单位不能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原告可以作出拆除通知的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通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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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来源:头条-圣运拆迁律师: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是否有权进行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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