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律所:同样的厂房却以不同的补偿标准来对待,这公平吗?,厂房和民房赔偿差多少: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案例:山东潍坊的A于03年在工业园区租用村集体的6亩土地,自建了3000多平的厂房用于风筝加工生产,2017年9月份接到拆迁通知,但是补偿标准却比两个月前同一工业园区的低一倍,且投资100多万元的设备也不予补偿,一时间双方达不成补偿协议。
拆迁中的区别对待就是:同样的土地,同样材质的厂房,同区位,同性质,同地段,同用途,确定补偿时却以不同的标准来计算。这显然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可能政府会说:“补偿不同,是由于厂房面积、结构、建设标准、层数、层高不同以及土地面积和容积率不同造成的。”其实想压低补偿,拆迁方的借口很多。
同一块地,同一个拆迁项目,一定是同一个标准。国家法律规定,拆迁相关工作一定要公开,公平、合理、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具体怎么补偿,补多少,这要根据是否处于同一区位,同一地段,是否是同用途、同性质的厂房,补多少要看实际评估,不能一概而论,不能拆迁方说给多少就给多少。《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怎样解决呢?其实有很多方法,比如举报,申诉,向审计部门举报,向上级部门申诉;或者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或者先和拆迁方协商,协商不成向上级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复议不成聘请专业维权律师进行行政诉讼。《条例》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当然对于补偿标准区别对待还有其他的可能,比如拆迁方中的某些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为亲友或者朋友多争取补偿;或者相关工作人员截留、*污补偿款的情形都是有可能的。《条例》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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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来源:头条-A律所:同样的厂房却以不同的补偿标准来对待,这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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