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拆迁律师团队张鑫,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团队: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北京拆迁律师团队张鑫,北京专业拆迁律师团队
征收决定作出了,但是内容看不懂?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对于动迁过程中的种种文件一时难以区分,不知其本质如何,用意如何,只知征收方要我们如何。加之大多被征收人只是法律知识不足的普通群众,对于征收领域的法定流程更是不明就里,基于信息不对等的前提,在动迁过程中对于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征收行为更容易陷入被动境地......
当我们被征收文件“一叶障目”、面对强制征收之时,该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此,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以当下一则真实案例为您解析。
【案情概要】
曹先生一家是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当地居民,现如今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家中房屋被划入了“太白巷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目”征收范围。2018年10月当地拆迁方亦张贴了相关征收决定后,便持续进行动迁行为。对于征收行为本身,曹先生一家愿意支持国家建设,看到家乡一年又一年翻天覆地的变化也感到自豪。只是发现按照该征收决定附带的安置补偿方案补偿,难以维系现有的生活水平,而当地拆迁方又始终坚持当前政策,对于曹先生一家家庭四代同堂、人口较多,共同居住在一处楼房的基本事实未进行考虑,仅仅是生搬硬套征收决定内容、征收补偿方案不予结合实际进行变通,而补偿标准更和周边市场房价差距悬殊,曹先生一家如果接受了现有的补偿条件便等于一半人安置没有着落,始终和拆迁方争执不下。曹先生一家迫于无奈,加之法律知识的空白,只得寻求法律帮助,经过多方打听,最终和京师律师事务所付璐律师取得联系。案件委托后,拆迁律师团队随即成立以付璐律师、张鑫律师、梁胜胜律师为代表的案件专案组,多名律师随即展开探讨,敲定维权方案。
【维权有方】
在接触案件时发现,在曹先生找到律师团队时,当前的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决定文件系2018年10月份作出,已经临近起诉期限。结合曹先生案件本身的基本案情、以及现有的证据,律师组在同步进行取证了解之时,也需要同步进行起诉工作。根据曹先生的提供的当前宅基地规划证等文件,可以初步断定涉案地块尚属于集体土地性质,而承办的张鑫律师在刚刚拿到该房屋征收决定文件时,便对该份文件的内容进行了细密的审查,结合当前的法律法规适用,找出了几个主要的内容瑕疵和程序漏洞,和曹先生沟通了诉讼方案,律师组也结合后续的其他材料,包括多个行政机关的取证结果,一一来验证先前的推断。
于是,承办律师团队在委托初期便尽快剑指该征收决定,指导委托在第一时间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案件顺利受理后,律师组更是针对性地提前总结了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提前为庭审做好充足准备,经过几番激烈的质证辩论,法院最终支持了律师的观点,认定涉案征收决定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直接依法撤销了《凤翔县太白巷西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房屋征收决定》。
经此一战,可谓对动迁征收行为中的故弄玄虚,直接进行了全面的审查最终去伪存真,解开了征收方的假面具,使得其后续的动迁逼签行为再无依据,对于曹先生而言,这更是一次釜底抽薪式的胜利。
【胜诉判决】
【律师现身说法】
我国现行土地所有权实行双轨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调整,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由《土地管理法》调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征收集体土地的法定程序和补偿标准,第七十八条规定了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故当前仍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履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授权其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权利,并未授权其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故本案中县政府依据《条例》对涉案地块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属于超越法定职权,依法应予撤销。
假设同一征收决定分别涉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可进一步作区分处理:
第一,土地性质进行明确,区分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性质。
第二,土地四至进行明确,结合案情进一步界定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涉范围、面积、户数、产权人等基本情况。
第三,对法定职权进行明确,根据征补条例第四条、第八条以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涉案征收职权进行区分。
第四,对法定程序进行明确,关于本案所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应当由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拟征收范围内的个人住宅产权户进行了改造意愿调查,并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依法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最终作出征收决定并依法予以公告,符合征补条例中关于作出征收决定的程序规定。而所涉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则应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依法审批进行。
第五,法律适用明确可区分。根据征补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该条例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决定中涉及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系依据征补条例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是,直接征收该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在具体动迁过程中,如果征收方未依法依规进行程序,仅凭当地机关的一纸官文,作为普通公民的被征收人往往一叶障目,难以辨别,而专业律师的介入价值更在于合法维权,化解纠纷之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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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薛洁
来源:头条-陕西胜诉案例:征收文件故弄玄虚,律师教您“识得庐山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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