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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律师团队怎么分配,拆迁补偿律师事务所: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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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掌握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征地补偿款该如何合法合理分配

征地补偿安置问题是征地中的核心问题,是引发征地案件的最主要诱因。法律上对于征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本来就不高,很难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实中又出现有的村集体组织发放征地补偿款时却遭到地方政府层层截留,最终发放到被征地农民手里补偿款已基本剩余不多;有的村集体在背后无形的手操纵下,以各种理由不发入补偿款;有地征地补偿款遭到村官以各种其他理由被“合理”分配。

征地拆迁律师王庆团队,与被征地拆迁人一起学习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征地补偿款该如何合法合理分配,并有相应的解读,希望能引起被征地拆迁人的注意,以便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一、征地补偿费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如果依照上诉的标准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所以根据上诉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只是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内容和标准只进行了笼统的规定,对于具体的补偿数额由省级政府来根据各地的情况对所辖区的各片区的土地补偿予以具体规定。但是上面的标准可以经过一定的程序突破最高的补偿限制,补偿的根本原则是不能因征地降低农民的生活水平。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分配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解读: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由该实际所有权人所有,集体组织不能截留这一部分补偿款。如果土地被依法转包或出租,由土地的承让人或承租人得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费用,原土地出让人或出租人对此不能得到该项的补偿费用。

三、安置补助费分配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解读:安置补助费以“谁解决安置补助费给谁”为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向不同的主体发放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还包括被征地农户的相关保险费用,以保障失地后的生活水平。

四、土地补偿费分配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因为被征地根本上讲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本征地的农民实质是享有该承包地的使用权,那么土地被征,原则上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

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根据这个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支付给被征地人,具体的比例由省级政府决定具体的分配办法。

比如:《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未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解读:土地补偿款如何分配,村集体具体讨论分配决定不能任性。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就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收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解读:由此可见,司法解释和地方政府规章,比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具体规定赋予了农民在土地征收安置方面的选择权。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

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解读:贵州省人民政府对于对于村集体组织讨论土地补偿费分配时,尤其对于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都有严格明确的规定。

而个别省份,包括河北省、陕西省等都没有具体对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明确。所以被征地农民想了解具体涉及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通过网络搜索查询即可。

五、村委民主决议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能任性作出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所有,对于土地补偿费具体的分配办法,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民主决议,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具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解读:村民民主决议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若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六、如何提高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对,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应由上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即一律由批准征收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裁决。2010年11月30日修正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但该办法系国土资源部的行政规章,据此而改变《实施条例》规定的裁决权主体,法律依据明显不足。为解决裁决机关层次过高、提高裁决效率问题,2011年5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出国法[2011]35号《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法院政府提出申请。”也就是说,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不再向批准征收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申请裁决,而是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裁决。《通知》将原本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行使的职权交由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行使,实质是一种行政权力的下放。对这一权力下放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必要的尊重。

七、征地补偿款支付期限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同时,要妥善解决被征地拆迁人的合理要求,同时要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暴力征地行为。

八、征地补偿款补偿安置落实责任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解读:具体组织实施征地补偿款补偿安置落实的法律责任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包括必须将征地补偿款最终落实到被征地农民手里。而不是实践中,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称的推卸言词,其已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村委会,相当其完成补偿安置责任,村委会是否分配由村委会自主讨论决定,若被征地农民对于村委会不分配或者认为征地补偿款分配不均,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个别法院,在审查案件中,屈于各种压力,作也不公正司法判决,也是对法律不正确解读。

九、征地补偿款分配使用依法应受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并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具体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颂,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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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舒思

来源:头条-全面掌握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征地补偿款该如何合法合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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