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低,快来看看是不是这些原因导致的!,征收补偿问题: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征收补偿低,快来看看是不是这些原因导致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由上述的条例可知,征地拆迁项目的实施不能以牺牲被征收方的权益作为基础,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被征收方进行征收的,应当给予被征收方相应的补偿。但是在实践中经常出现征收方为了加快征收进程、节省征收成本而侵犯被征收方权益的事项,导致被征收方能获得的补偿款数额大大降低,今天小编就为大家细数几种导致被征收方权益降低的事项,以帮助大家进行维权。
事项一:以政策为借口降低补偿标准
在实践中,征收方为了加快征收进程,节省征收成本,常常采用的借口就是“这是国家的决定,我们也没有办法……”,一旦征收工作遇到阻碍就拿政策堵住公众之口。此时被征收方一定要明确,征收方口中的政策,有一些是不存在的,即便有些政策存在,也需要要考虑适用的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事项二:以高额奖励作为诱惑诱使被征收方签订协议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拆迁奖励的给予制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方法,并对被拆迁方给予补助和奖励。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经常变了味,高额拆迁奖励是征收方从被征收方本身应得的征地拆迁补偿中扣除而来,很多被征收方认为自己拿到高额拆迁奖励是赚到了, 于是草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等到最后的征地拆迁都结束了,才发现即便自己拿了高额的拆迁奖励,最后补偿款和拆迁奖励加起来还没有拿拆迁奖励的被征收方多,此时再想采取各种方式维权,才发现基本没有办法提高补偿了。因此,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一定要明确征地拆迁补偿的重要性远远大于拆迁奖励,拆迁奖励只是作为拆迁补偿额外增加的内容,建立在合理合法拆迁补偿基础之上的,其数额一般不会过多;而补偿却是被拆迁方应当得到的合理利益,其是拆迁过程中获得的利益核心,切勿因小失大。
事项三:被征收方不重视评估结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价值评估结果是征地拆迁补偿的基础。同时大家应当明确自己享有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利,然而在实践中却经常出现房屋征收部门直接自己决定评估机构的情况,且征收方选定的评估机构往往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结果更是让被征收人瞠目结舌,严重侵犯被征收方的权益。因此大家一定要高度重视房屋价值评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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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征收补偿低,快来看看是不是这些原因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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