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签了安置补偿协议,还能对强拆行为提起诉讼吗,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 拒不交出房屋: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案情简介:
因“省艺校珞狮北路片区域旧城改造”项目建设,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与洪山区房屋征收事务服务中心、珞南街办事处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跳档选房”两个协议,并按被告要求当场上交了房产证和土地证。随后被告单方毁约,既不履行收取两证时同时签订的两份协议,又拒绝退还两证重新协商。2014年8月13日在各级组织的多次协调与原告的不断申诉中,在原告未拿到安置补偿协议、未收到补偿款,且被告未向原告送达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下,被告强行拆除了原告赖以生存的位于珞狮路61号1栋2单元101号的房屋,毁坏原告财产,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三被告分别作为原告房屋所在地的征收主体、征收负责机关和实施机关,未按法律程序及法律实体规定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征收,其强拆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行政程序违法,实体违法。被告诉称,原告李俊已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其应获得的其他补偿款亦以存折形式存入银行,原告可随时领取相应的补偿;原告自愿上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将房屋交于征收实施单位拆除,应视为已经认可征收过程中一系列行政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故拆除其房屋的行为合法合规,原告所诉“强拆行为”不属实。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为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被征收人还是否有权就强拆行为提起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因此,可以据此认定被征收人就房屋的征收以及上述相关事项的补偿与征收人达成了一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显然不包括因违法强制拆除可能给被拆迁人造成的不应有的包括屋内动产在内的其他人身、财产损失。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在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取得相应的赔偿。因该利益独立于合法征收行为产生的补偿利益,故被征收人即使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也依然与可能存在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适格原告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也就是说,征收补偿协议主要解决的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被征收人的搬迁损失以及因搬迁引起的停产停业损失问题。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可以据此认定被征收人就房屋的征收以及上述相关事项的补偿与征收人达成了一致。但是,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显然不包括因违法强制拆除可能给被拆迁人造成的不应有的包括屋内动产在内的其他人身、财产损失。
被征收人可在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的情况下,取得相应的赔偿。因该利益独立于合法征收行为产生的补偿利益,故被征收人即使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也依然与可能存在的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适格原告就此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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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来源:头条-最高法案例:签了安置补偿协议,还能对强拆行为提起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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