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用胜诉案例告诉你:遭遇违法强拆你需要这么做!,违法强拆胜诉后怎么赔偿: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专业律师用胜诉案例告诉你:遭遇违法强拆?你需要这么做!
案情简介
陕西省大荔县柴先生有合法产权证的一套合法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因双方提出的补偿金额,差距过大而无法达成协议。后大荔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1日强拆,没有向柴先生出具任何手续。柴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沈玉潮律师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大荔县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律师助力,依法维权
首先,沈玉潮律师与团队其他人员研究了案件的详细情况,经过讨论,制定了严密的维权方案。
接下来,深绿是很快搜集证据,起草法律文书,很快完成了立案。沈律师指出,柴先生的房屋是合法建筑,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订过任何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大荔县政府的拆除行为属于明显重大违法,严重侵害了柴先生的合法权益。提出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请求,并向法院提交了强拆照片以及被告是适格主体的证据。
在答辩过程中,被告答辩称原告的房屋是违法建筑,是由县住建局送达《违法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后,原告不诉讼,不复议也不履行的情况下,才拆除的房屋,被告没有对原告作出过产生实际影响的强制拆除行为。
沈律师发表质证意见,提出《违法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按照《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强制法》的桂东由规划部门进行,而且应当按照程序作出强制决定。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定《违法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不足以证明实施拆迁行为的是其他行政机关,涉案房屋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因而大荔县人民政府是适格被告。另外,原告的房屋是被告加拆除违章之由,行征收拆迁之实。最终判定,大荔县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
律师说法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二:(1)大荔县人民政府是否本案被告是否适格;(2)关于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之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本案中,被告并未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即便是因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而仅依《违法违章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进行强拆仍缺乏法律依据,程序违法。
另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该《条例》第27条规定了先补偿后搬迁;该条例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在于原告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且没有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因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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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来源:头条-专业律师用胜诉案例告诉你:遭遇违法强拆你需要这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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