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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因对房屋补偿标准不满,被拆迁人万先生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随后,万先生开始信访。
2016年,市政府委托市信访法律服务中心与万先生签订《附条件息诉罢访协议书》。
那么,签了《息诉罢访协议》怎么办?还能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吗?
市信访法律服务中心与万先生签订《附条件息诉罢访协议书》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将438万元一次性给付万先生,姜万臣不再通过信访和诉讼等任何方式反映涉及本案的任何问题。”协议签订当日,上述款项已给付完毕。2018年9月14日,万先生以签订协议显失公平、案涉房屋评估价值与赔偿额相差900多万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市政府委托市信访法律服务中心处理万先生信访事项,并与姜万臣签订《附条件息诉罢访协议书》。该协议并不具备行政协议所应该具有的主体的特殊性、目的的公益性、条件的法定性、内容的复合性等行政协议的本质特征,故不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协议。万先生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万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该协议本身是相关部门对信访行为作出的信访处理,属于信访事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万先生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万先生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形式上,《附条件息诉罢访协议》系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协议。在实质上,维护当地社会和谐稳定与处理信访事宜系政府的法定职责,该协议的签订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为了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在政府职责权限的范围内,协议内容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性质。因此,《附条件息诉罢访协议》系可诉的行政协议的范畴。
另一方面,关于万先生主张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协议内容而提起诉讼的时效问题。
对于万先生主张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协议内容而提起诉讼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据此规定,万先生主张显失公平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协议内容,超过了一年的时间。
【律师点评】
1、签了《附条件息诉罢访协议》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
2、如果认为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有胁迫等情形,可以要求撤销协议。但律师提醒:必须在一年的时效期间内,否则您有铁打的证据天大的理由也无法胜诉,这是法律制定的游戏规则。在实践中,律师见到很多当事人因为信访不信法,遇到问题不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而是求助于信访渠道,常常因此错过了宝贵的诉讼时效和胜诉机会,这是非常可惜的。
请牢牢记住:时效是命,不能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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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成诗研
来源:头条-签了《息诉罢访协议》,还有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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