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拆决定自行撤销,看圣运律师如何不战而屈人之兵,限拆是什么意思: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申请人
任圣运
委托代理人
冯 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夏 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情简介
温州市人民政府为实施滨江商务区建设项目将任某的土地和房屋列入征收范围,任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万典律师团队冯凯、夏涛律师为其维权,经冯凯、夏涛律师调查取证获知任某在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同心股份经济合作社拥两套住房。
2017年7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浙土字(330302)A[2017]-0003《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将任某的土地列入温州市本级2017年度计划第一批次建设用地(鹿城区第一批次)征收范围予以征收。
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4月2日作出《关于对鹿城区滨江街道同心社7号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批复》(温政土房鹿[2018]2号),该补偿方案批复将任某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予以征收。
因任某与温州市人民政府一直未能达成安置协议,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了逼迫任某拆迁,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的《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温鹿综法限拆字[2018]第011-2017号,以下简称“限期拆除决定书”),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将任某的37.57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责令任某限期拆除。
任某收到该限期拆除决定书后,第一时间发送给冯凯律师,冯凯律师收到后及时向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鹿城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24日受理任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律师观点
冯凯律师在行政复议中提出以下观点:
一、被申请人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明显超越职权,依法应予以撤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之规定,对规划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由规划部门行使,故被申请人没有查处规划违法行为的工作职责,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明显超越职权,依法应予以撤销。
二、被申请人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是为了公正执法目的,明显属于一种逼迁的手段,依法应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申请人所在村已经被列入滨江商务区拆迁地块,本村房屋征收项目范围的被征收人大多数和申请人一样,没有办理房产登记,其他人都获得了温州市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仅仅因为申请人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被申请人就对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是为了公正执法,属于逼迫申请人拆迁的一种手段,依法应予撤销。
三、被申请人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内容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其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法秘研函[2012]665号)《对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复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限期拆除”,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是责令申请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而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属于责令申请人限期拆除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故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
四、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先由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现在被申请人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与之前的调查认定结果相矛盾,也与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相矛盾,依法应予以撤销。
《温州市鹿城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实施细则》第二条:“对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未经登记建筑在入户调查时,应以有固定界址、可独立使用的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调查结果经公示后,方可作为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依据。
未经登记建筑经认定可视为合法的,建筑面积和用途等以认定为准。”
本案是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行为,鹿城区滨江街道办事处是温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其已经作出《温州滨江商务区(同心社夏屋地块)被征收房屋情况调查公示表》,该表中显示申请人的所有房屋都是符合补偿条件的,也就是说在被申请人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前,申请人的房屋已经由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调查、认定,认定申请人的房屋经认定不属于违法建筑,应当予以补偿。
本次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提供的申请人的材料,于2018年7月11日已经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作出了《房屋价值估价报告》,该估价报告中认定申请人可视为合法未经登记建筑为18.13平米。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房屋违法建筑面积为37.57平方米明显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现在被申请人出尔反尔,置政府机关的公信力而不顾,对申请人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将使申请人及广大民众对政府机关的公信力更加丧失信心,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依法应予以撤销。
五、被申请人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书明显不当,对申请人的房屋不应予以拆除。
申请人的房屋建设于1994年之前,不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拆除的情形,被申请人直接决定对申请人的房屋予以限期拆除明显不当,进行的处罚措施明显过重,无法体现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申请人的房屋符合规划,不应予以拆除。
撤销决定
鹿城区人民政府受理案件后,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8月27日自行撤销了限期拆除决定书。
限期拆除决定撤销后,任某的房屋算是保住了,接下来要看的就是征收双方之间的谈判博弈,这期间冯凯、夏涛二位万典律师也会竭尽全力,任圣运最终能否拿到自己的合理补偿,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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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超律师
来源:头条-限拆决定自行撤销,看圣运律师如何不战而屈人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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