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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医生违规参与持股,并不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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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法案例:医生违规参与持股,并不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摘要】 原告以100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被告x市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0.5%股权,约定x市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1月30日未上市退还本金及利息。2019年8月9日法院经审理

【摘要】 原告以100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被告x市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0.5%股权,约定x市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1月30日未上市退还本金及利息。2019年8月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林某为医院医生,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其与被告张某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不符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情形。现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故张某应依约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关键词】公司法,股权转让,经营活动,行业规定,纪律处分

一.司法案例

被告张某为x市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15年7月10日,原告林某(甲方)与被告张某(乙方)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在x市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0.5%股权的名义持股人,其以100万元的价格向乙方购买该股权,由乙方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在上述协议第七条之后,由被告张某手写补充条款,内容为:“x市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1月30日未上市退还本金,及按月息1.5%计算利息,如未按时支付,愿以x省x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房产担保。张某,2015年7月10日”。

2015年7月15日,原告林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张某招商银行账户转款100万元。2018年4月29日,被告向原告儿子林某某账户转款4万元,2018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儿子林某某账户转款10万元。原告称向其儿子的转款为应退还的100万股金利息。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多次微信联系退还100万元股权款,张某亦多次表示同意退还,双方并通过微信方式对张某欠付的股权款及利息进行了对账,张某认可欠付原告林某股权款100万元,其已支付利息14万元。

2019年8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某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5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付至付清之日止,再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40000元)。

二.律师点评

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告支付了x市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5%股权的转让款100万元,其已履行了相应付款义务。被告张某手写补充条款,如x市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2016年1月30日未上市退还本金。被告张某的上述承诺实际为股权回购条款。该条款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现x市x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并未于2016年1月30日上市,双方约定的条件成就,故张某应依约回购股权,支付林某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并依约支付相应利息。

张某亦多次向林某承诺退还股权转让款并支付了部分利息,其已按照回购条款的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利息支付问题。被告应从原告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日起即2015年7月15日起,按照1.5%月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清股权转让款之日止,对于其已支付的14万元利息从中予以扣减。

三.难点解读

原告的诉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款项100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利息49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月15日止),且2019年1月15日后的利息由被告按月息1.5%支付至100万元全部返还之日止;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认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若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以及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不同等级的处分。此外,《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第八项亦规定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等。

因此被告抗辩说,本案股权代持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按照《合同法》第52条第(三)款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原告职务为x市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其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据以上法律规定,原告依法不能投资企业,参与经营性活动,尤其涉案公司为医疗设备公司,原告依职业规范不能入股该公司享受股权收益。然而,原告与其签订涉案股权代持协议,隐名入股涉案公司,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小结

虽然林某为医院医生,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其与被告张某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使林某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其行业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其应受到的亦为相应纪律处分,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情形。故《股权代持协议》应属有效。

【参考资料】1.公司法案例: 注册验资为现金投资实为技术投资,不认定为抽逃出资。2.供用热纠纷:二手房前业主所欠采暖费,热力公司无权向现业主索要。3.公司法案例:医院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应依照协议约定付清转让款。4.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他人摄影作品,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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