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被“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拍了拍这样审查它!,棚改违规向哪个部门举报: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基本案情:“非宅”房屋被认定为违建?】
B市M区的刘女士在2008年向村民委员会购买了由村委会建设的集体土地上房屋3间。刘女士付款后,村委会交付房屋给刘女士使用。
经村委会的准许,刘女士对该处房屋进行了加盖、装修。双方又于2009年补签了书面购房协议书。该处房屋已经成为刘女士的唯一住宅房屋,一家一直在该处房屋内生活居住至今。
2017年,刘女士的前述房屋被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的腾退范围。但腾退项目开始后,腾退方并未积极与刘女士方协商,对刘女士一家的腾退补偿工作也一直被搁置。
直至2018年10月,自称是拆迁办吴姓负责人打来了电话,称要对涉案房屋认定为“非宅”予以补偿,但具体补偿数额标准未明确告知。后双方又于2019年4月10日进行了谈话,拆迁办仍称将对涉案房屋认定为非住宅予以补偿。
2019年4月8日,当地镇政府做出第30号《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称刘女士的前述房屋为违法建设,责令其于2019年4月22日前自行拆除。
刘女士不服,就该决定提起诉讼,经区法院、市一中院的审理,该份决定书已经被判决撤销。
2020年4月15日,镇政府又做出第17号《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该份决定与2019年第30号《关于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内容几乎一致。
随后刘女士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李群杰律师。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
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撤销当地镇政府作出的《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本案在圣运律师的代理下赢得胜诉。
【律师分析:限期拆除决定作出有要求】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有确凿的事实依据,正确适用法律、遵守法定程序。其中,事实证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定条件,没有充分的证据就不能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就是违法行使行政权力。
但是只有事实证据还不够,证据还应当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中,镇政府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时没有履行调查程序,对涉案房屋是否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建筑物具体情况也没有核实。显然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
在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征收拆迁等项目中《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是很常见的。要判断《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是否合法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1. 作出主体是否合法。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的主体是否有权查处违法建筑。《城乡规划法》及《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乡镇政府有权查处违建,城管综合执法机关有权在其权限范围内查处违建。
2. 程序是否合法。不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被认定为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都应当载明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在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后,当事人有权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有权在收到复议结果后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在6个月内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则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3. 是否依法送达给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没有依法送达给当事人,则该行政行为不发生效力。《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
但是无论哪种送达方式,都不包括直接张贴在墙上的送达方式。采取直接张贴在当事人修建的建筑物门上或墙上的送达方式不是法定的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送达方式违法。(《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3条将电子送达、“张贴送达”加入,这一新动向值得广大当事人特别关注。但根据草案规定,只有在无法适用留置送达的前提下才允许通过“张贴+抄送社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方式送达)
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律师团队最后提示大家,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采取“以拆违代征收”的方式,即行政机关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行拆除,不是为了严格农村土地的管理使用或者城乡规划的落实,而是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补偿权益受损。(杜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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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来源:头条-棚改被“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拍了拍这样审查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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