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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响应政府政策关闭养殖基地,被告应对补偿申请作出处理: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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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诉讼:响应政府政策关闭养殖基地,被告应对补偿申请作出处理,【摘要】原告的养殖基地被划定在禁养区范围内,为响应政府的政策原告主动将还未出栏的2500只鹅低价出售。但是,原告为建设养殖场所投入的各项经济支出150余万元如何补偿的问题,却无相

【摘要】原告的养殖基地被划定在禁养区范围内,为响应政府的政策原告主动将还未出栏的2500只鹅低价出售。但是,原告为建设养殖场所投入的各项经济支出150余万元如何补偿的问题,却无相关补偿方案。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因环境污染整治而关闭、搬迁养殖场造成养殖者损失的,补偿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原告向被告提出补偿申请后,被告应作出处理。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

【关键词】养殖基地,行政补偿,禁养区,行政诉讼,环境污染

一.原告诉求

原告合作社于2017年开始筹备,2017年4月7日在x县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备案成立,2017年5月经现农牧局核查批准完成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备案手续,2017年5月21日办理了环境评估影响登记表,2017年6月县国土资源局为原告办理了农业设施备案用地手续。2017年6月原告合作社成立并正式运营,前后投入资产150万元。

2018年4月2日,被告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将x河等河流水体边界一千米内的区域划分为禁养区。根据该通知,原告的养殖基地被划定在禁养区范围内。2018年8月15日,相公镇政府向原告发出《责令告知书》,责令原告尽快拆迁搬离。

2018年8月19日,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向原告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原告关闭养殖基地。原告为响应政府的政策,于2018年9月16日主动将还未出栏的2500只鹅低价出售。但是,原告为建设养殖场所投入的各项经济支出150余万元如何补偿的问题,却无相关补偿方案。原告多次找相关部门解决此事,均未得到明确答复。

原告于2019年3月31日在x省网上信访系统反映此事,2019年4月18日得到相公镇政府的书面答复:“目前无相关政策”。2019年10月16日,原告委托x律师事务所向被告邮寄《律师函》一份,正式向被告提出补偿申请,但至今为止,未收到被告的回复。

二.原告观点

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行政补偿职责,向原告补偿因关停养殖场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50万元。

三.被告观点

责令原告搬迁、关闭养殖场的通知,分别是x县相公镇人民政府、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作出,因此县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开办养殖场,没有按照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办理审查许可,经营存在违法行为,属非法经营。原告没有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没有建设沼气池、污水处理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染土壤、环境,不符合养殖条件,谈不上设施齐全。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多次向原告下达整改通知,就其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建设排污设施进行监督,但该养殖场屡教不改,污水、鹅粪直接排放入x河,造成动物疫情传播风险。

原告输入的鹅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也未申报检疫,存在动物疫情隐患,对原告养殖场予以关闭是合法的。四、被告作出的长政办发(2018)25号《x县畜禽禁限养区划定方案》划定禁养区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环保部、农业部、省市环保农业部门有关水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等文件政策的贯彻落实。

原告经营时未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属于违法经营;办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也只是行政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其依照行政许可法提出行政补偿,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不予补偿。

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收到相公镇人民政府的责令搬离通知,2018年8月19日收到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改正通知。原告于2020年2月提起本案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基于以上理由,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五.庭审意见

被告x县人民政府认为其未实施关闭原告养殖场的行为,主张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但原告并未对关闭养殖场的合法性进行起诉,而是起诉要求被告x县人民政府对因关闭养殖场给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行政机关因环境污染整治而关闭、搬迁养殖场造成养殖者损失的,补偿责任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故x县人民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被告于2019年9月17日收到原告律师要求补偿的申请,其未作出任何答复。据此,原告的起诉期限应从2019年11月18日至少计算至2020年5月18日,其于2020年1月10向本院提起诉讼,不超过起诉期限。

原告2019年10月21日起诉被告请求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并未提供其已向被告提出补偿申请的事实及证据,且当时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未届两个月。而本次起诉时原告提供了向被告提出补偿申请被告收到后两个月内未答复的事实与证据。前后两次诉讼虽当事人和诉讼请求相同,但事实与理由并不完全相同,故本次诉讼与前诉并不构成重复起诉,被告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依据其立法目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本案中,x县人民政府发布《x县畜禽禁限养区划定方案》,将x河等河流水体边界1000米之内的区域划定为畜禽禁养区范围,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前述规定。

原告养殖基地位于x县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范围内,对于原告要求补偿其损失的请求,x县人民政府应依法作出处理,以确定是否符合补偿条件及补偿范围、标准和数额,故本院依法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补偿申请作出处理。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的行政补偿申请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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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行政诉讼:响应政府政策关闭养殖基地,被告应对补偿申请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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