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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刚市政府!66名村民诉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终审胜诉,安置补偿终有下落

前言

集体土地征收中,安置补偿是被征迁群众的定心丸,更是行政机关不可推卸的法定职责。当66名村民遭遇房屋被拆、安置补偿长期落空,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困境时,他们没有选择妥协,而是抱团委托专业律师维权,将市人民政府诉至法院。历经一审、二审的激烈博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驳回市政府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其限期向66名村民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用法律为被征迁群众的合法权益筑牢防线。结合这起典型案例,我们拆解维权关键,剖析律师攻坚思路,为广大被征迁群众提供实用参考。


房屋被拆多年,安置补偿“悬空”

基本案情

陕西省某市的66名村民,因当地新村改造项目陷入了长期的安置补偿困境。2007年,该项目作为当地招商引资重点工程启动,村委会与相关开发公司签订改造协议,约定建成后返还村上商业面积及住宅,计划2009年完成交付。

随后,66名村民与村委会签订《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镇人民政府予以鉴证。项目后续陆续完善相关审批手续,村委会也出具便函同意征地并放弃听证。2010年,省、市两级政府先后作出征地批复,将该村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20111011月,66名村民的房屋被依法拆除。

令人无奈的是,房屋拆除后,村民们的安置补偿却迟迟未能落实。2013年,市人民政府公布征地公告及补偿方案,国土部门城区分局代表市政府与村委会签订征收协议,明确了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但村民个人的安置补偿仍未兑现,开发公司支付的过渡费也仅持续至20213月。

尽管2021年市、区两级政府曾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化解项目遗留问题、督促支付过渡费,但相关承诺始终未能落地。20237月,66名村民向市政府邮寄《安置补偿申请书》,明确要求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却未得到任何答复。走投无路之下,村民们委托北京圣运(合肥)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原审法院支持了村民诉求,判令市政府限期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本案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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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争议博弈,直击违法核心

核心争议

本案的核心博弈,始终围绕市政府是否应当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展开,二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直击行政履职关键,也是案件走向的核心所在。市政府上诉提出三大抗辩理由,试图逃避自身责任:

一是主张本案系民事争议,认为村民的安置补偿诉求源于与村委会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与市政府无关;

二是认为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声称66名村民中部分人曾就同一事项起诉,其余人诉讼标的已被生效裁判羁束;

三是辩称已履行法定职责,称其已发布征地公告、兑现土地补偿费,不应再承担安置补偿义务。

针对这些抗辩,法院审理后作出明确认定:本案并非民事争议,而是土地征收引发的行政纠纷,村民诉求基于市政府的征收行为,依据公法规定处理;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前诉与本案当事人不同且已撤回,不存在诉讼标的被羁束的情形;市政府并未真正履行法定职责,其虽有相关工作部署,但未切实落实村民的安置补偿,怠于履职的事实明确,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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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为刃破解维权困局

律师助力

面对行政机关的上诉抗辩,圣运律师团队立足案件事实、紧扣法律规定,精准找到突破点,层层驳斥上诉理由,助力村民终审胜诉,切实守护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律师团队首先明确案件性质,驳斥民事争议的错误主张,指出本案核心是土地征收安置补偿纠纷,市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主体,负有法定补偿职责,村委会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行为应视为受市政府委托,相关责任应由市政府承担。其次,针对重复起诉的抗辩,律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本案与前诉在当事人、诉讼标的上存在差异,不构成重复起诉,有力保障了村民的诉讼权利。

同时,律师紧扣行政机关法定职责,强调市政府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履行安置补偿是其法定义务,其仅完成部分工作、未落实村民个人安置补偿,且未答复村民的履职申请,属于典型的怠于履职,原审判决判令其限期履职合法合理。此外,律师团队全面梳理涉案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清晰佐证市政府的征收主体地位、怠于履职事实及村民权益受损情况,为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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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普法

这场跨越多年的维权之战,最终以66名村民的终审胜诉画上句号,不仅为村民们追回了应得的安置补偿权益,更彰显了法律对行政机关履职行为的监督与约束,为全国类似征迁安置纠纷提供了重要的裁判指引和维权借鉴。

本案深刻警示,市、县人民政府的安置补偿职责是法定的、不可推卸的,即便委托基层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也不能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更不能以各种理由推诿、逃避责任。对于广大被征迁群众而言,当面临房屋被拆、安置补偿落空、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困境时,切勿忍气吞声、盲目维权,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依托法律武器,梳理案件事实、收集关键证据,通过合法途径坚定捍卫自身的财产权和生存权,让法律成为守护自身权益的最坚实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