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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案解读 | 一审被驳回起诉?二审反转!法院指令继续审理,维权重获转机

维权路上,最让人无奈的莫过于“一审被驳回起诉”——明明合法财产受损,却因程序或证据认定问题,被挡在司法救济的大门外。但天津这起厂房强拆维权案,却上演了一场振奋人心的“二审反转”:当事人因厂房被拆起诉后,一审法院以“无事实根据”为由驳回起诉,委托圣运律师团队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让陷入僵局的维权之路重获希望。下面结合判决书,拆解这起维权反转案的完整历程。

01

案件溯源

1

厂房被拆维权

一审竟被驳回起诉

当事人系天津某村村民,其亲属曾承租当地某村集体土地,并在该地块上建设厂房,长期合法使用。2019年,该厂房所在区域涉及示范小城镇安置区建设,当地村委会告知当事人需腾空厂房,承诺后续给予相应补偿。当事人按要求腾空厂房内物品后,却发现厂房被擅自拆除,而承诺的补偿款迟迟未兑现。

此后数年,当事人多次与村委会沟通补偿事宜,均无实质性进展。直至2023年,当事人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起相关行政诉讼,才逐步了解到厂房拆除的相关细节,并正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当地镇政府拆除厂房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赔偿各项损失。

然而,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未能提交足以证明镇政府实施拆除行为的证据,提起诉讼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遂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一审败诉后,当事人并未放弃,当即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圣运律师团队介入,依法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02

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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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拆解争议

锁定上诉翻盘关键


圣运律师团队接收案件后,全面梳理终审裁定书、一审裁定书、补偿协议、询问笔录、政府信息公开材料等全部案卷,结合现行有效法律规定,精准拆解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明确上诉翻盘的关键的方向。

律师团队经深入分析发现,一审裁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核心突破口有三点:一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镇政府委托村委会实施拆除行为,镇政府是适格被告;二是当事人并非自愿将厂房交由村委会拆除,村委会的主张无证据支撑;三是当事人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其系后期才知晓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

随后,律师团队协助当事人完善上诉材料,精准撰写上诉状,逐一驳斥一审裁定的错误观点,重点论证“镇政府委托村委会拆除”的核心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明确起诉条件已满足,依法推动二审程序,全力争取撤销原审裁定,为当事人争取继续维权的机会。


03

庭审交锋

No.1

二审法庭博弈

律师据理力争破困局


二审庭审中,双方围绕“当事人是否自愿交厂房拆除”“镇政府是否为适格被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三大核心焦点展开激烈交锋,被上诉人(镇政府)及原审第三人(村委会)多方抗辩,试图维持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辩称,其未委托村委会实施拆除行为,拆除系村委会自行收回集体土地的民事行为,与政府无关,其并非适格被告;同时主张当事人知晓厂房被拆的时间为2019年,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涉案厂房无合法审批手续,不属于合法权益,不应获得赔偿,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原审第三人村委会亦认可拆除行为系其实施,主张当事人自愿腾空厂房并交由其处置,双方争议属于民事补偿纠纷,与政府无关。

针对上述抗辩,圣运律师团队结合案件事实与现行有效法律规定,逐一精准驳斥:

其一,现有证据(补偿协议、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足以证明,拆除行为系镇政府为推进示范小城镇建设,委托村委会实施,根据法律规定,委托机关(镇政府)应为适格被告;

其二,村委会无证据证明当事人自愿同意拆除厂房,当事人仅腾空屋内物品,并未放弃厂房所有权及补偿权益;

其三,当事人系2023年底才知晓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2024年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起诉条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经全面审理、质证双方证据,充分采纳了圣运律师团队的上诉意见,对案件作出公正裁决。

核心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据此认定镇政府为适格被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起诉符合该条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据此认定起诉未超期)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二审据此撤销原审裁定)


04

二审反转

No.1

撤销原审裁定

指令法院继续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以“当事人无事实根据”为由驳回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明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厂房拆除系镇政府委托村委会实施,镇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自愿将厂房交由村委会拆除;当事人系2023年底才知晓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2024年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其起诉完全符合法定条件。

最终,二审法院依照现行有效法律规定,作出终审裁定:一、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二、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意味着当事人的维权之路得以继续,合法权益有望得到进一步保障。

05

案件警示

No.1

一审驳回不终结

上诉翻盘有希望


这起二审反转案,给所有遭遇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当事人提了个醒:一审被驳回起诉,并不意味着维权的终结,只要案件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的情形,就有通过上诉翻盘的可能。在征地拆迁、厂房拆除等维权案件中,“谁是责任主体”“起诉是否超期”往往是案件的关键,也是容易被忽视的细节。

面对厂房被拆、起诉被驳回的困境,切勿轻易放弃维权。及时委托专业的行政维权律师,梳理案件争议焦点、锁定关键证据,精准找到一审裁定的错误之处,通过上诉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才能打破维权困局、争取应得的救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始终深耕行政维权领域,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助力当事人在维权路上逆风翻盘,守护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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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

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房屋征收、土地征收、集体土地拆迁、企业拆迁、违法强拆维权等。团队成员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曾协助数千名被征收人争取合理补偿,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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