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言
“房子被强拆,补偿没拿到,房产证还被偷偷注销了?”
这不是电视剧里的情节,而是河北保定当事人的真实遭遇。他们的合法房产被纳入棚改征收范围,不仅没拿到合理补偿,房屋被非法强拆,连手中的房产证都被区政府擅自函告注销。
为了守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夫妇二人毅然拿起法律武器,将区政府告上法庭。历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的曲折历程,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公正判决,撤销了区政府注销其房产证的相关行政行为,为这对夫妻讨回了公道。
今天,我们就结合这起行政案件,拆解棚改拆迁中的维权难点,看清行政机关的执法边界,也给所有被征收人提个醒:即便面临棚改,你的合法财产权益也不容随意侵犯!
补偿未得反被“注销”房产证
当事人夫妇系河北省保定市某区居民,二人在当地拥有一处合法平房,该房产系夫妇二人的主要居住场所,产权清晰、手续齐全,受法律严格保护。2019年,区域启动棚改征收项目,夫妇二人的涉案房产被依法纳入征收范围,这本是改善居住环境的民生好事,却成了困扰二人多年的维权难题。
棚改项目启动后,征收部门虽与夫妇二人就房屋补偿事宜进行过几次沟通,但双方在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上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未能签订正式的征收补偿协议。2022年7月,棚改相关部门单方面出具了房屋估价报告,该报告未依法送达当事人,二人对估价结果毫不知情,也未获得陈述、申辩的权利。随后,征收部门未经合法程序,擅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截至房屋被拆,夫妇二人未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安置,合法财产权益遭到严重侵害。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夫妇二人第一时间启动法律维权程序,先后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经法院审理,最终生效判决撤销了该征收补偿决定,并确认棚改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认定其存在程序违法、事实不清的问题。本以为维权能迎来转机,可夫妇二人在后续办理相关手续时意外发现,早在2022年7月,区人民政府就已出具函,函中称“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已全部到位”,要求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注销二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该函后,未核实相关情况,便依法公告作废了当事人的房产证。面对“房子被拆、补偿未得、房产证被注销”的三重困境,夫妇二人无奈之下,再次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区政府注销其房产证的相关行政行为,捍卫自己的合法产权。
律师据法驳斥破局
本案庭审现场,双方围绕“区政府作出的注销房产证相关函件是否合法有效”这一核心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交锋,举证、质证、辩论环节层层递进,双方观点针锋相对,庭审氛围十分紧张。区政府作为被告,当庭提交了多份证据,试图证明其注销房产证的行为合法合规,而原告代理律师则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充分的证据准备,逐一驳斥被告的抗辩理由,精准戳破其违法点。
区政府当庭抗辩称,其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具有依法推进棚改征收、指导不动产登记的法定职权,作出注销房产证的相关函件,是履行法定职责的体现,程序合法、于法有据。具体而言,被告主张,其已针对涉案房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且已将相应补偿款存入指定银行账户,视为“补偿全部到位”,符合办理房产证注销的法定条件;同时,被告强调,棚改项目是重大民生工程,目前项目签约率已达到极高比例,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顺利完成签约、搬迁,如果撤销涉案注销函,将会影响整个棚改项目的推进进度,损害公共利益,且涉案房屋已被拆除,撤销注销函已无实际意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原告的代理律师逐一进行有力驳斥,逻辑清晰、论据充分。律师指出,首先,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的核心法定前提,是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征收或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但本案中,被告据以注销房产证的涉案征收补偿决定,已被生效行政判决依法撤销,注销行为的核心依据已不存在,其作出注销函的前提条件已丧失;其次,被告声称“补偿已全部到位”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夫妇二人自始至终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也未领取任何补偿款,被告所谓的“补偿款存入指定账户”,并未通知夫妇二人,也未获得二人认可,不能视为补偿到位;最后,公共利益的实现必须以合法为前提,不能以“推进项目”“维护公共利益”为由,随意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且被告在涉案土地尚未完成征收、补偿未落实的情况下,将土地进行“毛地出让”,本身就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行政行为缺乏合法性基础。
庭审中,律师还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生效判决书、征收文件、沟通记录等多份证据,充分证明了夫妇二人的合法产权、被告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法院经当庭质证、全面审查后,最终采信了原告方提交的全部证据,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关联性、合法性未予认可,明确支持原告的核心诉讼主张。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全面审理,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和现行法律规定,最终作出一审判决,明确撤销区政府先前行政行为涉及注销当事人房屋所有权证的内容。
法院认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才能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本案中,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已被生效行政判决撤销,现有证据无法证当事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已全部到位。
区政府在声称“征收补偿工作已完成、补偿已全部到位”,该表述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因此,其在要求办理当事人房屋所有权证注销手续的部分,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规定,作出判决:撤销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7月25日出具关于办理注销当事人房屋所有权证的内容
法律核心依据:
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第三款: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三)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征收或者收回不动产权利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第(一)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棚改无特权,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这起案件的判决,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合法权益,更给所有行政机关和被征收人敲响了警钟。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棚改项目是为了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的民生工程,但民生工程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注销房屋所有权等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以“公共利益”“推进项目”为由,随意跳过法定程序、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即便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协议,也必须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且补偿决定生效后,才能依法办理相关注销手续,任何“先注销、后补偿”“未补偿、就注销”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面对棚改拆迁,一定要明确:你的合法房产受法律保护,无论项目多么紧急,行政机关都必须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履行法定程序。当遇到房屋被强拆、房产证被擅自注销、补偿不到位等违法情形时,切勿被动接受、忍气吞声,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房屋产权证明、征收文件、强拆现场照片、沟通记录等),果断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像谢春林、崔静夫妇一样,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守住自己的财产底线。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任何越权、违法的行政行为,终将被依法撤销。愿每一位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每一项民生工程都能在法治的轨道上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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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房屋征收、土地征收、集体土地拆迁、企业拆迁、违法强拆维权等。团队成员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曾协助数千名被征收人争取合理补偿,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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