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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违法拆除被判赔!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征地拆迁中的程序正义与赔偿范围

原告蚌埠市淮上区养殖场经营者李某,承包土地从事养殖。2021年8月20日,被告蚌埠市淮上区某镇人民政府在未出示任何执法文件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该养殖场用于车辆通行的部分混凝土路面、砖铺路面、围墙、大门及监控摄像头。养殖场方提起行政诉讼,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生效判决,确认某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随后,原告就行政赔偿问题提起了本次诉讼,要求被告恢复原状或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9,750元及利息。

争议聚焦:“目的正义”还是“程序正义”

争议焦点一:目的合法能否对抗程序违法

本案中,原告在基本农田上硬化地面,未向相关部门提出过申请,亦未获得过批准,属于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得以合法拆除,但拆除应走合法程序。但本案政府的做法是突然进入案涉养殖场,在未向原告出示任何执法文件的情况下,对违法路面以及部分合法建筑一并实施了强制拆除,明显违反了损害最小化原则,不符合程序正义。

裁判法院指出:污染环境的行为虽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但相应的行政行为应由法律规定的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被告的拆除行为已由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故对该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二:赔偿范围如何界定

就本案的赔偿范围,双方展开激烈交锋。政府认为其拆除的是原告修建在基本农田上的违法建筑,且属于环保督察整改项目。因此,即便拆除行为在程序上被确认违法,但原告对违法建筑不享有合法利益,不应予以任何赔偿。

原告主张的损失包括大门、围墙、路面、摄像头等设施的损失,以及强拆后制作简易大门的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以上被拆除的财产属于跟着违法建筑一同被拆除的合法设施,其合法性成为获赔关键。

法院裁判结果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如下认定和判决:

不予支持的部分:法院认定,原告在基本农田上硬化的地面(混凝土及砖铺路面)未经批准,属于违法建设,因此对其路面损失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原告主张的强拆后制作简易大门的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因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法院亦不予支持。

予以支持的部分:对于被拆除的大门、围挡、摄像头等设备,法院认为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鉴于拆除后设备已交还原告,且原告采取了补救措施继续经营,法院酌情判决被告吴小街镇政府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0,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10,000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目的合法亦不能对抗程序违法,政府行权应克制

(一)程序违法,代价巨大:行政行为必须“于法有据”

镇政府拆除涉案设施,即便其出发点可能是为了执行环保督察整改要求,但其“未出示任何执法文件”即强行拆除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强制法关于程序的规定。法律之所以设定严格的程序,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防止权力滥用。生效判决确认其行为违法,正是对程序正义的坚决捍卫。此案警示所有行政机关:实体目的正当,绝不意味着程序可以“打折”。程序违法,行政行为本身就会被否定,并可能像本案一样,进而产生国家赔偿责任。

(二)“违法建筑”不等于“零权利”:合法财产与违法建设的区分保护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对“违法建筑”是否赔偿。法院的判决清晰地划定了界限:对于确属违法建设的部分(如在基本农田上硬化的路面),因其自始不存在合法权益,不予赔偿。然而,对于建设在违法用地上的合法财产(如可移动的推拉大门、摄像头、彩钢围挡等),其所有权本身并不违法。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建设时,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处置这些合法财产,因其违法行为导致这些财产损坏的,仍需赔偿。这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平等保护,即“处罚违法行为,但不株连合法财产”。

(三)国家赔偿的“直接损失”原则:赔偿亦有取舍,摸清权利边界

公民作为行政诉讼中的弱势方,必然希望从政府方获得尽可能多的赔偿,以弥补自身损失。然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以明确边界,不允许既要又要。《国家赔偿法》确立的直接损失”赔偿原则,本案法院的判决对此进行了具体诠释:

应予赔偿的: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实实在在的财产价值减损。如被损坏的大门、摄像头等物品的相应价值。

不予赔偿的:① 间接损失:如停产停业损失、预期收益等(本案中养殖经营仍在继续,故未涉及);② 非财产性损失:如精神损害抚慰金,目前原则上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有极特殊例外);③ 实现权利的成本:如律师费、诉讼费、为维权支出的差旅费等。

本案的审结,对政府和民众而言都是一堂生动的公开课。对民众而言,它提醒我们,面对行政权力,要勇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别是关注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程序合法。对行政机关而言,则是一记响亮的警钟:任何行政执法,尤其是强制行为,必须严守法定程序,并谨慎区分违法状态与合法财产,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法治政府的建设,应正确把握权力行使的力度,行政权力的行使应是克制而非肆意妄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