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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强拆终担责!厂房设备未转移就遭强拆?径行拆除被判违法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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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纸判决,为一起牵扯联营、租赁与拆迁补偿的复杂纠纷画上句号——广州某开发区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某土储中心),在涉案厂房首层仍存放着企业物品、且企业未自愿交付拆除的情况下,径行组织人员拆除房屋,即便已完成相关补偿,仍因越权执法被认定违法。这起案件不仅厘清了行政机关的执法边界,更明确了补偿到位可随意强拆的原则,下面我们结合判决书详情,拆解这起强拆纠纷的来龙去脉。

圣运普法:径行拆除

径行强制拆除是指,在当事人未按照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拆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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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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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某街道某路段,最初的宅基地使用权归三名产权人所有,三人持有多年前颁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房屋为三层半框架结构,后建成五层,建筑面积达数千平方米。

多年前,原告与其中一名产权人签订《联营合同》,约定双方联营经营瓶装水生产销售,原告出资包括生产设备在内的数十万元,该产权人出资包括土地、厂房在内的数十万元,联营企业财产为双方共有。

然而,双方的合作关系后来出现争议。此后数年,三名产权人与原告先后签订两份《租赁合同》,约定产权人将涉案房屋首层出租给原告用于生产,原告则否认租赁关系,主张租赁合同仅为办理工商登记所用,双方实际仍为联营关系。

争议未决之际,拆迁工作悄然启动。数年前,原某农工商联合公司(后更名为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受委托,与三名产权人代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共计数百万元,三名产权人签署交房确认书,同意于当日自行搬离并交付房屋拆除。

因原告与三名产权人就拆迁补偿分配未能达成一致,且拒绝搬离厂房首层的生产设备,涉案房屋仅清空了二层以上楼层,首层始终由原告控制,拆迁工作因此搁置。此后数年,原告先后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主张分割补偿款、要求某土储中心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某土储中心向原告支付相应补偿款及利息,该判决于数年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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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到位却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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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某土储中心积极履行补偿义务:通知原告办理领款手续;因原告拒绝领取,后续土储中心将补偿款及利息合计相应金额办理公证提存,并向原告发送领取通知。

考虑到区内项目建设急需用地,某土储中心向原告邮寄通知,要求其限期自行搬迁,否则将对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清点、另行存放后拆除房屋。该邮寄行为经公证处公证,确保送达有效。

公证处受某土储中心委托,对涉案房屋首层及阁楼内的物品进行清点、拍照,制作清点表后,将物品移送至指定地点存放,并出具公证书。原告称,其法定代表人曾于某时间段前往涉案房屋,因现场围蔽未能进入,物品搬离时其无人在场,无法确认物品是否齐全。

某土储中心向原告发送《搬迁催告函》,告知其物品存放地点并催促搬离;次日,某土储中心未等待原告反馈,也未履行法定强制拆除程序,直接组织人员拆除了涉案房屋。

得知房屋被拆后,委托人第一时间委托北京圣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介入维权,律师团队依托其在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的专业优势,协助委托人梳理案件事实、明确维权方向,认定某土储中心的强制拆除行为程序和实体均违法,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随后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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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直指越权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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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双方围绕被诉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翔虹中心是否具备起诉资格展开激烈交锋,核心观点截然不同。

被告某土储中心辩称,其拆除行为属于完成补偿后的合法拆除,并非违法强拆。一方面,其已按生效判决履行补偿义务,将补偿款提存公证,且对房屋内物品进行了公证清点、妥善存放,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另一方面,涉案房屋的三名产权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同意拆除,拆除行为是为推进项目建设,符合工作要求。

同时,某土储中心主张,原告并非涉案房屋权属人,且双方的联营合同已解除,原告与涉案房屋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受理条件,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在律师团队的专业支持下,原告明确反驳,其作为涉案房屋首层的实际使用人,房屋内仍存放着自身物品,且未自愿交付房屋拆除,某土储中心在未履行法定强制拆除程序、未确保其物品权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径行拆除房屋,明显违法;律师团队结合案件细节与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补充抗辩要点,精准指出某土储中心在职权与程序上的双重违法之处,为维权提供了专业支撑。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虽非涉案房屋产权人,但涉案房屋首层在被拆除前仍存放有其部分物品,原告对该部分物品享有合法权益,与被诉拆除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起诉资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被告某土储中心并无对集体土地上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其在原告未自愿搬离、未交付房屋的情况下,径行拆除房屋首层,属于超越法定职权,且违反了征收土地的法定程序。

  法律核心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拆违法坐实,权责清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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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全面审理、质证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最终作出一审判决,明确认定开发区土储中心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被告某土储中心并无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其在涉案房屋首层仍存放有原告物品、且原告未自愿交付拆除的情况下,径行组织人员拆除房屋首层,属于超越法定职权,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收土地的程序规定。

对于某土储中心提出的补偿到位即合法”“原告无起诉资格等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广州某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于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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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无特权,越权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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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的判决,清晰传递出一个核心原则:行政机关执法必须恪守法定职权和程序,即便已履行补偿义务,也不能随意越权实施强制拆除。某土储中心虽积极履行补偿义务,对房屋内物品进行了清点存放,但因自身无强拆职权、未履行法定程序,仍被认定为违法,这给所有行政机关敲响了警钟。

对企业而言,当面临拆迁纠纷时,即便与产权人存在合作、租赁等争议,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也应受到保护。若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越权执法、程序违法等行为,不必被动接受,可通过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守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行政机关,执法有边界,越权必担责,任何忽视法定职权和程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纠正。

【关于圣运征地拆迁律师团】

圣运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律师团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房屋征收、土地征收、集体土地拆迁、企业拆迁、违法强拆维权等。团队成员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曾协助数千名被征收人争取合理补偿,累计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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