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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再审驳回到启动检察监督,以专业能力督促程序正确推进——刘颖迁律师:陪当事人走完维权的最后一里路

在征地拆迁行政赔偿领域,当再审申请被高级人民法院一纸裁定驳回,维权之路似乎就走到了法律的尽头。当事人历经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再审,耗时数年,心力交瘁,最终可能只换来一纸“驳回”。能否打破这种局面,成为律师的一大挑战。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刘颖迁律师近日正好于成都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从绝境中为当事人开辟了一条前进的道路。本案不仅通过检察监督程序重新拉回法治轨道,更为行政诉讼监督实务提供了一个教科书式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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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因“围挡”引发的数年纠纷

本案的起因源自一份《租地协议》。2010年,陈女士(化名)与某村民小组签约,承租一块6.3亩的土地,租期30年,并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物流市场用于经营。这份协议约定明确,经营本可平稳持续。

2021年5月,该地区政府名下的街道办以一纸《通告》,宣告该地块被纳入征拆范围,要求商户限期腾退,否则将“组织人员强制拆除”。随后,街道办实施了围挡、封锁场地、强制驱离商户等一系列行为,陈女士的经营瞬间瘫痪。

案发后,陈女士依法维权,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2年10月,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指出案涉地块并未纳入法定征收范围,土地仍属集体所有。据此,确认街道办的围挡行为违法,并责令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围挡。 案件本应就此结束。

然而,街道办对这份生效的复议决定置若罔闻,拒不履行拆除义务。 违法围挡持续存在,侵害仍在继续。更令人愤慨的是,在此期间,街道办甚至在未通知陈女士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围挡内的厂房设施(该行为后被另案判决确认违法)。

为求赔偿,陈女士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这条之路却异常坎坷:

一审(区法院):法院认为,要求拆除围挡的请求,因复议决定已生效且未被起诉,故不符合起诉条件;对于主张的租金损失46.55万元及律师费17万元,法院认定租金属于“预期收益”而非“直接损失”,律师费亦非直接损失,遂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成都中院):法院作出了一个“程序性纠正”和“实体性维持”的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街道办收到赔偿申请后不作处理的行为违法,但依然驳回了陈女士的全部赔偿请求。核心理由仍是:租金损失和律师费不属于国家赔偿法意义上的“直接损失”。

再审(四川高院):2024年,四川省高院作出裁定,认为陈女士对已被复议决定处理的同一行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的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范畴。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至此,所有常规诉讼程序用尽,结果全是“驳回”。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因违法行为持续发生,但法律却似乎关上了所有救济之门。这正是许多行政赔偿案件当事人面临的终极困境:确认了违法,得不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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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重失职:本案揭示的司法困局

本案之所以典型且破局艰难,因为它像一面镜子,映照出当前基层治理与司法实践中几个深层次的顽疾:

1.行政机关:违法惯性叠加执行蔑视。

华兴街道办的行为堪称“错上加错”。先是无合法依据进行围挡(行为违法);在上级政府明确责令纠正后,公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违法);期间还擅自实施强拆(新的违法行为)。这种对法律毫无敬畏、对纠错决定公然对抗的做法,严重侵蚀了法治政府的根基。

2.司法裁判:逻辑僵化与权利限缩。

一、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存在明显缺陷:

混淆行为性质。未能区分“已被复议决定确认的原始违法行为”与“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该复议决定的新的、持续的不作为行为”。后者是一个独立的、可诉的行政行为,法院以“复议决定已生效”为由驳回对此的诉求,实则剥夺了公民对持续侵害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对“直接损失”的理解机械狭隘。将案涉地块因被长期非法围挡、封锁而必然无法获得的租金收益,简单归类为“预期收益”并排除在赔偿之外,不符合《国家赔偿法》填补实际损失的立法本意。

忽视维权合理成本。对当事人为对抗违法行政、不得不委托专业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一概不予支持,无形中极大增加了公民依法维权的经济门槛和心理负担,变相“鼓励”了行政机关的违法拖延战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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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绝地反击:刘颖迁律师的破局之道

当所有诉讼途径看似穷尽,刘颖迁律师没有选择安慰当事人“接受现实”,而是以其慧眼,看到了最后一道突破口——人民检察院的行政诉讼监督程序。


第一步:转变策略,精准锁定监督入口。

在再审被驳回后,刘律师没有进行无效的重复申诉,而是果断将战场从法院系统转向检察系统。他深刻理解《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并准确判断,本案原审裁判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的明显错误,完全符合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情形。这一战略转向,是案件起死回生的前提。

第二步:抽丝剥茧,构建无可辩驳的监督逻辑。

在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行政监督申请书》中,刘律师构建了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的论证体系:

锁定核心错误:明确指出原审法院将“不履行复议决定的行政不作为”与“复议决定本身”混淆,法律定性错误,导致剥夺当事人诉权。

颠覆损失认定:系统援引法规及案例,严密地论证:在租期固定、经营持续的情况下,因违法围挡必然无法收取的租金,属于“必然可得利益”,依法应纳入“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同时,律师费是为制止违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支出,应获支持。

揭露程序悖论:指出若按原审逻辑,行政机关只要做出一个违法决定,之后哪怕拒不纠正,公民也无法对新产生的持续侵害寻求赔偿,这无异于纵容违法。

第三步:听证决胜,以专业赢得权威支持。

2025年9月,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为此案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刘颖迁律师与对方政府机关聘请的代理律师展开正面交锋。面对质询,他沉着冷静,逐条驳斥对方观点,将原裁判的逻辑漏洞与本案的核心不公剖析得淋漓尽致。

尤为关键的一环是,检察院邀请了数位法学专家参与听证。 刘律师深知,专家意见虽非法定依据,但其专业判断能极大地影响检察官的内心确信。在听证过程中,他不仅面向检察官陈述,更有意识地与在场专家进行深入、专业的对话。他用最精炼的语言阐释最复杂的法律争议点,用最具说服力的案例支撑自己的观点,最终成功地说服了与会的多位专家,获得了他们倾向于支持监督意见的专业认同。专家的点头,为检察官后续作出支持决定提供了重要的智识支持和信心支撑。这场听证,是法律技艺与沟通艺术的完美结合,充分展现了一名律师在关键时刻“一锤定音”的能力。

第四步:水到渠成,检察监督落地生根。

精准、扎实的工作,最终结出了硕果。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采纳了刘颖迁律师的监督意见,依法认定原审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并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这道检察建议,如同一把重锤,敲开了已经关闭的再审之门,让案件重新回到了法治的审查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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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专业价值,是法治微光最坚定的守护者

本案不仅仅是一个程序性胜利,更传递出多重深远的意义。

对当事人而言,这是绝望中的曙光,证明了法律救济渠道在绝境中仍存有一线生机,坚持与专业能够换来转机。

对律师行业而言,这是一次职业价值的巅峰彰显。它证明,优秀的律师不仅是法律的熟练工,更是法治体系的“检修员”和“推动者”。

对法治建设而言,这是一次生动的普法课和实践检验。当法院裁判可能出现偏差时,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正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平衡器。

刘颖迁律师在本案中用行动诠释了,在法治进程中,面对强大的公权力和复杂的程序壁垒,律师最有力的武器,永远是深邃的专业知识、缜密的逻辑思维以及对法治信仰的毫不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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