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您的土地真的被征收了么?律师为您破解“以租代征”

  • 发布时间:

    2019-07-10 10:07:00
  • 作者:

  • 字体大小

    []

以租代征是一类新出现的隐蔽性很强的农村土地违法行为。以租代征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以租代征的泛滥不仅导致统计失真、弱化宏观调

        “以租代征”是一类新出现的隐蔽性很强的农村土地违法行为。“以租代征”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以租代征”的泛滥不仅导致统计失真、弱化宏观调控等,而且造成国土资产流失、扰乱土地秩序、损害农民权益、影响社会稳定。“以租代征”反映了我国农地征收执行过程中的一些不足和漏洞,“以租代征”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用地计划,也给用地企业造成了高额的经济成本,更是损害了农民的长远利益。圣运律师在这里为您详细解读“以租代征”这类案件。
 
一、何为“以租代征”
 
       所谓“以租代征”,实质是规避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避农用地转用的总量控制制度,绕开征收审批程序,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二、“以租代征“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所以说“以租代征”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 违反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相关规定
       该《通知》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部分规定了,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所以说“以租代征”严重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仅减少了国家相关的税费征收,更严重侵犯了农民的长远利益与根本利益。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1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