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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以租代征”吗?

  • 发布时间:

    2019-03-20 1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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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是指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管制,规避农地转用和征地依法审批、规避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案情概览】
        王先生在位于南宫市大屯乡刘河沟村经营养猪场,因大广高速深州至大名段南宫互通连接线增设工程加宽经过养猪场门口,路面不断抬高,与养猪场大门的距离不足9米,致使其种猪场进出受到影响,地面处于低洼处,其生产生活设施也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申请人希望将仓库和住宅、办公用房等建筑搬迁,至今未达成补偿协议。王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咨询,并随后委托了圣运律所主任王优银及其团队主办律师罗永强担任自己的代理人,为其争取最大的利益。在律师的指导下,王先生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都没有获得征地批文、“一书两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材料,最终从村委会处得知该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是通过签订租赁协议即“以租代征”的形式获得。
 
【法律分析】
        “以租代征”是指违反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管制,规避农地转用和征地依法审批、规避依法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规避依法缴纳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出租(承租)、承包等方式,用农民集体土地搞项目建设。
        “以租代征”的表现形式有:(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6)村委会租用村民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出租是有条件限制的,可以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但不能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办案点睛】
        “以租代征”是近年来凸现的一种违法用地新形式,主要表现在:道路建设项目用地、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学校园区建设和拆迁安置项目用地。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只有寻求法律救济,让相关的政府部门负起责任,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3、国土资源部于2005年8月22日以国土资发(2005)166号文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
通知要求:一、严禁“以租代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二、依法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三、进一步规范有关改革试点工作。
4、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六、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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