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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拆迁系列之:坚持上诉 二审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发布时间:

    2018-07-30 15: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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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概要】 孙先生是一名年逾古稀的老人,然而这样年纪的老人也要面临征地拆迁带来的困扰。早在2012年11月14日,黄山市城乡规划局就

【事实概要】
 
       孙先生是一名年逾古稀的老人,然而这样年纪的老人也要面临征地拆迁带来的困扰。早在2012年11月14日,黄山市城乡规划局就向孙先生发出《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关于仙人洞南路安置区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复》,并通过邮政挂号的方式寄送。2012年12月5日,孙先生通过邮政特快专递,以黄山市城乡规划局为被申请人,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上述批复违法并予以撤销。省住建厅在2012年12月13日作出复不受字【2012】第44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孙先生为超期申请。孙先生不服该决定,就在2013年1月6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书》。然而一审法院判决却驳回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孙先生还是不服,拼了老身子骨也要接着上诉。为了二审能胜诉,也冲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专注拆迁维权案件的声誉,孙先生委托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李宁律师代理二审诉讼事宜。
 
【办案掠影】
律师办案第一辑:被告省住建厅主张自己并无违法
 
       被告省住建厅在二审中提出:首先,省住建厅对孙先生行政复议申请的收取和审查决定都严格符合法律中关于审查期间的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其次,孙先生复议请求所指的批复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公文,而非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规划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孙先生的复议请求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省住建厅决定不予受理的行为并不不妥。
 
律师办案第二辑:孙先生提交证据证明诉讼主张
 
       孙先生认为被告省住建厅在二审中仍然引用一审程序中的主张的行为是百般抵赖,对此表示十分愤怒。然而,李宁律师却告诉孙先生要稍安勿躁,只有通过举证才能维护诉讼主张。在二审中,孙先生提交了《政务信息公开告知书》,用以证明自己于2012年11月14日收到该文件后才知道《关于仙人洞南路安置区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复》这一事。并用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单来证明省住建厅已经于2012年12月6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其13日才作出相关决定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律师办案第三辑: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支持孙先生诉讼主张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了(2013)合行终字第00084号《行政判决书》。二审法院认为孙先生举证能够证明其诉讼主张,其于2012年12月5日提起行政复议并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关于法定申请期限的规定。因此,省住建厅以申请人复议申请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的行为不当。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和第61条的规定判决撤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安徽省住鉴定作出的复不受字【2012】第44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判决安徽省住建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看法】
 
        维权是一场攻坚战,这场战斗不可能一帆风顺。当事人在维权程序中受挫后,切勿因此放弃。在律师的帮助和指点下,总能发现维权的新机会和新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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