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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段提取核心关键词:招投标,评分不公平,异议,投诉,行政监督部门。
在招投标过程中,若感觉评分不公平,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提出异议:
1. 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
2. 根据条例第四十四条,对开标有异议,应在开标现场提出;
3. 根据条例第五十四条,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二、投诉:
1. 根据条例第六十条,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未得到答复,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 根据条例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多个部门投诉,由最先收到投诉的部门处理;
3. 投诉人应确保投诉内容真实性。
三、后续处理:
1. 招标人应积极配合行政监督部门;
2. 若要求暂停签订合同,招标人应暂停;
3. 对投诉处理决定无异议应执行,有异议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本段提取核心关键词:磋商性招标,不公平,法律依据,投诉,异议,处理。
质疑磋商性招标结果不公平的法律依据如下:
1、质疑与投诉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招标活动的不公平,需提供明确请求和必要证明材料。
2、质疑的提出与处理:
包括提出异议和异议答复期间,依据相关条例规定,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需按规定时限对招标过程提出异议,等待招标人答复期间不计入投诉期限。
3、投诉的处理:
包括投诉受理和投诉的驳回,依据相关条例规定,投诉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恶意投诉将被驳回。
本段提取核心关键词:磋商性招标,不公平,法律依据,投诉,异议,处理。
质疑磋商性招标结果不公平的法律依据如下:
1、质疑与投诉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招标活动的不公平,需提供明确请求和必要证明材料。
2、质疑的提出与处理:
包括提出异议和异议答复期间,依据相关条例规定,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需按规定时限对招标过程提出异议,等待招标人答复期间不计入投诉期限。
3、投诉的处理:
包括投诉受理和投诉的驳回,依据相关条例规定,投诉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恶意投诉将被驳回。
本段提取核心关键词:工程合同,不平衡报价,协商变更,诉讼解决,合同效力。
工程合同签订后发现不平衡报价,可采取以下措施:
1、协商变更合同:
依据《民法典》,尝试通过协商变更合同条款。
2、诉讼解决:
如协商不成,受损害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并注意《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撤销权消灭的规定。
3、其他注意事项:
处理不平衡报价时,需关注合同效力及是否存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违法行为。
本段提取核心关键词: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不一致,处理原则,民法典。
当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不一致时,处理原则如下:
1、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的区别及效力: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二者在合同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解释顺序上专用条款优先。
2、处理原则:
遵循专用条款优先原则;
结合合同目的和诚信原则进行解释;
遵循公平原则处理争议。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为处理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存量闲置土地收购价格公示,虽无直接法律条文规定,但可从法律原则及合同法角度解析。
1、法律背景:
相关法律强调信息公开、公平交易原则,民法典规定合同应包含价款条款。
2、公示必要性:
保障公平交易、提高透明度、促进市场竞争。
3、实践操作:
明确公示主体、内容(基本信息、评估方法、价格及依据、公示期限)、方式(政府网站、公告栏、新闻媒体等)及反馈机制。
本段提取核心关键词:不合理条款,民法典,劳动合同法,协商变更,申请撤销,补充约定。
对于不合理约定条款的处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识别不合理条款:
包括显失公平的条款和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
2、处理不合理条款的方式:
协商变更、申请撤销和补充约定。
3、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
根据《民法典》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不合理条款进行具体处理。
其中,《民法典》规定了对于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处理办法,《劳动合同法》则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不合理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了规范。
本段提取核心关键词:不平等条约,民法典,显失公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虚假意思表示,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序良俗。
判定不平等条约的条款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分为以下几点:
1、显失公平的条款:
根据第一百五十一条,利用对方困境或缺乏判断能力造成的显失公平条款可撤销。
2、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款:
根据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3、虚假意思表示的条款:
根据第一百四十六条,基于虚假意思表示的条款无效。
4、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条款:
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
5、无效或被撤销的条款的法律效力:
根据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或被撤销的条款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段提取核心关键词:招标结果质疑,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异议提出,招标人答复,法定程序,权益保障。
对招标结果质疑的法律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依据规定,投标人可在知道或应知招投标活动不合法后的10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需提供明确请求和证明材料。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及评标结果的异议,有具体时限和流程要求。
质疑流程包括提出书面异议、招标人答复及不满意答复后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标人应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自身权益。
本段提取核心关键词:招标文件,异议,投诉,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时限,投诉材料,处理决定,真实准确。
当招标文件存在问题时,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首先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若对招标活动有法律、行政法规方面的质疑,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问题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并提供明确请求和必要证明材料。
行政监督部门将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投诉人需确保投诉内容真实准确,不得伪造材料。
本段提取核心关键词:歧视性条款,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法,民法典,异议,投诉,行政监督部门。
在处理招标文件中出现的歧视性条款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1、歧视性条款的认定:
违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条,即招标投标活动应公开、公平、公正。
2、对歧视性条款的处理:
(1)提出异议: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3日内答复。
(2)投诉:
如招标人未满意答复,可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3)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招标文件的修改:
如存在歧视性条款,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在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收受人进行修改。
本段提取核心关键词:招标文件,质疑,时限,书面形式,招标人答复,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决定。
质疑招标文件不合理时,需在投标截止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并等待其答复。
若招标人未回应或结果不满意,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要求招标人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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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投稿:于一辰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内容来源:头条_征地补偿不公平怎么办理手续2025,征地补偿归哪个部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