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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中的承诺没有兑现这样办!

  • 发布时间:

    2021-03-14 1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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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过程中,不乏出现政府给予拆迁户一定的承诺,甚至是书面的承诺,这些承诺真的具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政府的行政允诺没有兑现,应该

    在征收过程中,不乏出现政府给予拆迁户一定的承诺,甚至是书面的承诺,这些承诺真的具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政府的行政允诺没有兑现,应该怎么办呢?

    今天,圣运律师通过案例为您解读,征收中政府的行政允诺没有兑现这样办!

    廖先生的房屋被列入某县工业园工程项目拆迁范围,2006年县拆迁办与廖先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此后其房屋被拆迁。因认为其尚有部分被拆迁土地未安置,廖先生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处理。随后县政府书面同意给廖先生安排安置地,由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

    2009年,相关部门为廖先生报名竞买了工业园地块,廖先生认为有高压线经过不能建房,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缴纳相关费用。

    2013年,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出具《关于协助完善高压输电线路安全运行措施的函件》给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若廖先生在安置地建房,正好位于110千伏导线正下方,对输电线稳定运行及居民的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安全威胁,恳请该委员会督促廖先生另行选址建房。廖先生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县政府在工业园安全区域为其提供安置地。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廖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责令县政府重新为廖先生提供安置地。

【法律分析】

    廖先生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要求县政府履行其书面作出的行政允诺,行政允诺是政府作为允诺人为自己设定的义务,在该允诺未超越职权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允诺人应当积极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且该义务的履行应当是全面且适当的,本案中,县政府虽然为廖先生提供了安置地,但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出具的函件说明,县政府提供的安置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明显不当,应当认定未全面适当地履行其书面作出的行政允诺,法院可以依法责令其履行行政允诺,重新为廖先生提供安置地。

【圣运律师建议】

    在征地拆迁中,政府经常会对被拆迁人作出提供安置地安置房等承诺,这些承诺属行政允诺,在不超越职权、不违法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政府应当履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中,被拆迁人需证明该行政允诺确实存在,例如本案中廖先生向政府进行了安置补偿申请,得到了书面的提供安置地的允诺,廖先生即可依据该书面文件要求政府履行承诺。
 
     因而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在于政府达成一致后,应当注意将相关的承诺及时落实到书面或采取其他措施予以确定。在政府不履行承诺时,拆迁户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手段进行救济,也可以选择向专业的律师求助,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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