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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圣运律所王有银主任就“售卖鳄雀鳝事件”接受《北京青年报》采访

  • 发布时间:

    2022-12-23 17: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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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近日,河南、山东、宁夏、青海、广东、广西等多地出现鳄雀鳝身影,引发广泛关注。据报道,鳄雀鳝属于外来物种,危害性极强,在国内

据了解,近日,河南、山东、宁夏、青海、广东、广西等多地出现鳄雀鳝身影,引发广泛关注。据报道,鳄雀鳝属于外来物种,危害性极强,在国内自然水域出现的鳄雀鳝多为放生、弃养所致。目前部分电商平台已无法搜索到鳄雀鳝,但在一些电商平台上,仍可通过私信商家买卖鳄雀鳝。

其实早在此次引发大规模关注前,鳄雀鳝就曾在多地“惹祸”。此次售卖事件更是引发热议,有网友提问售卖、购买、养殖鳄雀鳝到底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如果不想养殖私下放生是否合法?售卖平台、卖家、买家分别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对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接受采访,展开详细解读。

(王有银主任对热议事件作出法律解读)

对于该事宜中所涉及到的外来物种售卖问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认为,首先需要明确,“外来入侵物种”和“外来物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外来物种是不是属于入侵物种需要进行长期的科学评估,鳄雀鳝目前还没有被列入外来入侵物种的名单。虽然法律上未明确对鳄雀鳝的销售进行限制,但只要是外来物种,不管有没有被列入名录,我国都有相关严格的管理规定。我国《生物安全法》以及新实施《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中都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王有银律师提示,对于消费者而言,如果已经购买、养殖了外来物种,按照法律规定是绝对不允许随意在野外去放生和丢弃的,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已涉嫌违法,将依照《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目前销售鳄雀鳝的平台而言,平台应当按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监管商家是否对消费者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即出售时需要提醒消费者不得擅自释放或丢弃,并告知其相关法律责任。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有银律师)

 

在采访的最后,针对此事件引发的相关讨论,王有银律师建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生物安全法》《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进行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并发布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售卖行为进行相应规制。也同时提示广大市民,对于一些不熟悉的外来物种应谨慎购买,不应一味追求猎奇心理。

(受访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有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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