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海拆迁赔偿2026,海上货运不定值保险合同遵循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海商法
由于海上运输风险的多样性,使得影响海上运输货物保险费率的不确定的因素不仅多而且不稳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货物的种类、性质、特点和包装。海上运输货物的种类、性质和特点是确定保险费效率的首要因素,因为不同种类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果遭到同一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其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损失的程度也会全然不同。例如,船舶在航行期间,遭到暴风雨袭击,引起船舶颠簸、货物挤压、海水进入舱内等情况,对棉织品来说,挤压不会造成重大损失,但海水浸泡则会造成较大损失;对钢精器皿、搪瓷制品等货物来说,海水浸泡不会有多大的损失,而颠簸挤压会造成瘪、脱瓷等重大损失。此外,货物的包装与配载对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也有很大的影响。包装好坏直接关系到货物破损、碰损的程度,所以集装箱货物的风险程度就相对较低。因此,要根据各种风险对货物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以及货物本身特点和包装,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
2、运输工具、运输线路和港口情况。运输工具的新旧程度(船龄)、抗灾能力、设备状况等条件对运输中的货物损失影响很大;运输路线的自然条件、气候条件、航线长短及区域范围等状况对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也有相当大的关系。由于世界各地的港口在装卸设备、吞吐能力、安装设施、治安状况、管理水平等方便差异极大,也会使保险标的在各港口装卸时发生货损货差的情况有所不同。因此,在确定保险费率时必须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3、运输方式。在不同的运输方式下,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及损失程度也是不同的。例如,海上运输风险就大于陆上运输风险,而海陆联运的风险则更大。除此之外,直达运输、转船运输或扩展内陆运输的危险程度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因此,确定保险费率时应区别对待,实行差别费率。
4.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条件。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条件是决定费率高低的主要因素,即承保责任范围与保险费率成正比例关系。承保范围愈广,保险费率愈高,反之就愈低。在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一切险的费率最高,平安险的费率最低。例如我国一般出口货物运到非洲的保险费率,平安险为0.2%:而一发险为5%,相关差达25倍。此外,附加的保险条件赿多,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就赿多,费率相应也赿高。例如,含有不计免赔率的保险条件的保险合同,或含有超过一定加成比例的保险条件的保险合同,其保险费率就必须相应提高。
5.被保险人和船东的信誉以及过去3年(5年)的损失记录。由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风险发生,通常与人的因素较为密切,加上货物在运输中,保险人又难以发挥检查、监督和防损等职能,故对被保险人及船舶经营人和管理人在商业信誉和素质的考察并在保险费率中加以体现就是显得更加重要。例如,船舶管理人的疏忽、缺少航海经验及对船舶维护不够等,均可造成重大损失:不诚实的被保险人也可以影响保险人对风险的估计。因此,被保险人和船东的资信;以往或近期的损失记录;船长的航海记录、学识与经验:船员的素质等,都是确定费率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6.其他的因素。国内外保险市场的供求状况;市场上同业竞争的状况;国内外政治形势的变动;战争、罢工发生的情况等因素虽然不是直接增加海上运输货物的风险程度,但对保险人的经营活动有很大影响。例如,由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保障范围、保障风险和保障对象都涉及国际贸易、航运、金融、保险等市场行情的变化,保险人在制定保险费率时,不能单纯以本国市场的情况和数据为依据,还要结合国际市场的有关情况,使保险费率水平能适应国际市场的行情,以增强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另外,保险费率要为国际再保险人所接受,才能顺利分散所承保的风险。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十一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是:
(一)双务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同时负有将货物安全、迅速运至目的港的义务;托运人则享有如数完好收取货物或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同时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二)有偿合同。承运人是以将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为代价,同时取得运费报酬;而托运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则以支付运费为代价。
(三)直接涉及第三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只有双方,但却直接涉及第三者,即收货人。收货人是第三方时,其虽然并未参加合同的订立,但根据合同的规定却有权直接取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受合同约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收货人成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提取货物,请求赔偿和提起诉讼等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与此同时,收货人亦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合同规定运费到付,收货人一般应在提货时向承运人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1、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2、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按照海上保险的惯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承保风险给货物造成的损害,即标的物的直接损失,称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损失。若按损失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全部损失又进一步划分为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抗部分损失又进一步划分为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另一部分是被保险人为了使货物脱离危险,以及防止可能出现的损失或减低已造成的损失所支出的费用,即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费用损失,按抢救的性贡不同分为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一)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也可称为绝对全损。在海上保险中构成实际全损有专门的含义:保险标的的完全灭失。如货物随同船舶一起沉入海底,造成灭失;保险标的所有权的丧失已无可挽回或保险标的在受损后已完全丧失其使用价值以及载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我国海商法规定为2个月)仍无音讯等。
2.推定全损。也称商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遇承保风险之后,虽未达到完全灭失的状态,但是可以预见到它的全损将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全损,需要支付的抢救、修理费用加上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将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或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价值,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以推定货物发生了全部损失。
在构成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如被保险人要求按全损给予赔偿,必须向保险公司办理委付,即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货物的一切权利(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货物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特殊的索赔方式。委付一般都以书面通知形式,经保险公司承诺才能生效。保险公司对是否接受委付有选择权,一经承诺就不得撤销。如果保险公司不接受委付,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受影响。委付不能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旦成立,被保险人不能反悔。对于经保险调查确认损失程度不严重,不能构成推定全损的委付申请,保险人将按照保险标的实际损失情况,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另外,对于可以推定全损的严重货损,若被保险人根本没有向保险人发出委付申请,保险人对这项损失只能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二)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船舶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所造成的部分损失。这种损失只与单独利益方有关,不涉及其他货主或船方。单独海损一般由个别货主或其承保人单独负责。
由于各种货物的易损程度不同,且部分货物还会发生自然损耗,因此保险人会在保单中通过免赔额或免赔率的方法,即不负赔偿责任限额和比例的方法,对其赔偿单独海损的责任加以限制。保险人通常采用绝对免赔额(率)或相对免赔额(率)两种方法:前者指保险人对保单规定的额度(或百分比)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当单独海损超过这一限额(或百分比)时,保险人承担超过限额(或百分比)部分的损失;后者指保险人对保单规定的额度(或百分比)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当单独海损达到或超过这一限额(或百分比)时,保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运输途中遭受海上风险或外来风险,危及船与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为挽救船舶及货物,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船、货等一部分财产本身的损失--共同海损牺牲和支付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费用。这部分损失由获得利益的各关系方按获救价值比例分摊。共同海损分摊的基础是,同一航程遇难船舶上的所有货方和船东的受益财产在目的港或航程终止港的价值总和。遭受共同海损牺牲的货方与支出共同海损费用的船东或承运人,一方面从分摊方获得损失补偿;另一方面也要与其他分摊方在同一基础上参与本身损失的分摊。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为:①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②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③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必须是额外支付的。④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共同海损的损失与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之间,必须存在着一种必然的、内在的因果关系。⑤造成共同海损损失的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所谓最终有效,是指经过抢救措施以后,船舶或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安全抵达航程的终点港或目的港,否则共同海损分摊便失去了基础,共同海损也就不能成立。
(四)费用损失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担的费用损失主要有施救费用、救助费用、特别费用和额外费用等。
1.施救费用。施救费用,是指保险标的在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及受让人根据保险合同中施救条款的规定,为了避免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采取各种抢救与防护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支出的施救费用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并在保险标的的赔偿之外另行支付。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所花费用必须是为减少保险人赔偿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或代理人按照保险人的指令,采取抢救措施而支出的费用,无论抢救措施是否成功,保险人都要承担该项费用损失。
2.救助费用。救助费用是指船舶和货物在海上航行中遭遇保险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自愿采取救助措施,并成功地使遇难船舶和货物脱离险情,由被救的船方和货方支付给救助方的报酬。救助费用往往与共同海损费用有着密切的联系。
3.特别费用。特别费用是指运输工具在海上遭遇海难后,在中途港或避难港卸货、存仓、重装及续运货物所产生的费用。在平安险条件下承保此费用。
4.额外费用。额外费用是指为了证明损失索赔的成立而支付的费用。如检验费用、拍卖受损货物的销售费用、公证费用、查勘费用、海损理算师费用等等。
额外费用不能加在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内,以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免赔额(率)而要求索赔,但只要索赔成立,额外费用就应获得赔偿。
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手续有哪些?
1、交通事故报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由安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2、交通事故核定
(1)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的费用。
(2)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3、赔付规定:全部损失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
(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4、交通事故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时,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4)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5、交通事故赔付时间
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
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海上保险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和环节。其中业务量最大,涉及面最广的海上保险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1.基本险别有平安险(FreefromPariclarAverage-F.P.A)、水渍险(WithAverageorWithParticlarAverage-W.AorW.P.A)和一切险(AllRisk-A.R.)三种。
(1)平安险的责任范围:①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货物可视为一整批。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性意外事故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分损失。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⑤被保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⑥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⑦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2)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的,还负责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别是基本险别责任的扩大和补充,它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加险。
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的签署步骤
(一)第一步,签发投保条
1、被保险人把有关情况告诉保险经纪人,授权保险经纪人在保险费率范围以内投保。
2、保险经纪人起草投保条。
海上货运保险投保条之内容包括:经纪人名称,船舶,航程,保险期间,保险财产,保险金额,建议的保险费率。然后将投保条交给保险人阅。保险人愿意,就签署。
经过签署的投保条,也可以看作保险合同,但是,与保险单有本质的区别:国际货物保险单在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投保条在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在信誉上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二)第二步是,签发保险单
签署海上货运保险投保条之后,再正式签署保险单。保险单由签发办事处,代表保险人,根据投保条签发。
由于签署后的投保条,在信誉上约束当事人双方,所以,如果在投保条签署之后,保险单签署之前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照例赔偿。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一般为不定值保险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一般为不定值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原则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
●海上货物保险的基本原则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障范围不包括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原则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保险期限通常为
●海上货运保险的基本原则有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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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鲁峰芷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