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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拆迁如何赔偿2026,谈金融犯罪的“祸起萧墙”: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7-31 14:06:1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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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拆迁如何赔偿2026,杨琪琛:“祸起萧墙”,银行何以被骗(三),四、银行受骗“疑点重重”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是银行是否因为虚假贷款资料而“受骗”发放贷款。贷款诈骗罪作为特殊的诈骗犯罪,显然必须是因为银行陷入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才可以构成

欧美拆迁如何赔偿2026,谈金融犯罪的“祸起萧墙”:今日拆迁普法

  • ● 圣运推荐:欧美拆迁如何赔偿2026,谈金融犯罪的“祸起萧墙”:今日拆迁普法
  • 一、欧美拆迁如何赔偿2026,杨琪琛:“祸起萧墙”,银行何以被骗(三)

    四、银行受骗“疑点重重”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之一是银行是否因为虚假贷款资料而“受骗”发放贷款。贷款诈骗罪作为特殊的诈骗犯罪,显然必须是因为银行陷入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才可以构成。对于骗取贷款罪而言,从通常观点和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来看,都认为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客观上的表现一致的,区别主要在于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同样必须使银行陷入错误认识,如果其没有产生错误认识,或者不是因为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就不应当构成骗取贷款罪。

    (一)巨额贷款“祸起萧墙”

    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而且为了保障贷款资金安全,更明确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银行应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具体规定在明确审贷分离的同时,还要求贷款人应建立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要对授信风险进行统一的垂直管理。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特别是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然而,W农商行自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陆续发放共计15笔贷款,总金额达到17亿余元,已经远超其全部注册资本。在整个审贷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严格审查、审贷分离、单一借款人贷款金额限制、实地调查等所有风范防范措施“名存实亡”,甚至完全没有进行。

    在申请贷款时,段云与G省农信社理事长田达、W农商行董事长华杰都进行过沟通交流,W农商行的相关审贷人员基本都知道15笔贷款的实际借款人都是段云,并且通过15家壳公司分别贷款以规避单一借款人的金额限制是华杰等W农商行的人员要求的,在发现壳公司相关贷款资料的财务数据不符合要求时,审贷人员甚至还直接提出明确意见后让相关人员修改后再次提交。

    在贷款资料审核各环节,从营业部、市场发展部、合规与风险部等具体职能部门,到主要由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贷审会,再到主要由银行领导参与的风险会,所有的审贷过程都是“一路绿灯”,甚至在已经有参与审贷的人员提出贷款尤其是贷款抵押物存在风险时,仍然被以“领导要求”为由继续推进贷款发放工作。而且,对提交的贷款资料,部分审贷人员的审核意见是贷款已经发放后才补充的,特别是在涉及保证贷款资金安全的抵押物的审核上,审贷人员从未进行过实地调查,更未对抵押房产的价值进行独立评估。

    虽然本案的所有贷款是以T公司名下房产为抵押,以流动资金贷款的名义发放的,但实质上已经成为对段云个人的信用贷款,甚至是为完成“领导要求”而必须发放的。

    W农商行的相关人员只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审核并处理,完全足以发现贷款的问题并及时停止发放,其所有不规范的反常行为更是足以表明其决定发放贷款根本不受贷款资料真实性,尤其是壳公司贷款资料真实性的影响,不存在因其他借款参与人的欺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的基本前提。

    (二)受骗怎能“轻而易举”

    实践中,有的银行内部人员明知借款人提供的是虚假材料仍发放贷款,有的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业绩指标,直接“指导”借款人按照所知的银行要求编造资料并帮助申请贷款,还有的银行审贷人员对借款人提供的虚假材料,没有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查核实就直接发放。

    对于上述情形,尤其是在银行审贷人员明知借款人提供的是虚假材料的情形下,必须坚持借款人的欺骗行为与银行发放贷款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如果银行明知借款人以虚假资料申请贷款仍同意发放的,不能认定借款人构成骗取贷款罪。

    与此相对,如果借款人误认为真实资料不符合贷款要求而采取欺骗手段,但实际上通过真实资料能够获得贷款,则即便银行不明知借款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也不能认定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只有银行审贷人员按照相关规定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职后,仍未能发现借款人的欺骗行为而发放贷款的,才能认定借款人构成骗取贷款罪。对能够直接通过民事或者行政手段处理的轻微欺骗行为,也不应当直接认定构成骗取贷款罪,否则必然导致打击范围过大和司法资源浪费。

    对于借款人的“欺骗”行为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为与银行因产生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欺骗行为应达到使银行陷入错误认识,并据此决定同意发放贷款的程度。该观点强调借款人的欺骗行为与银行的错误认识,以及基于错误认识所作出的处分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可能忽略银行的错误认识及处分行为是否足以导致贷款出现重大损失,从而导致借款人已经提供真实足额的担保,即使银行因部分欺骗行为而同意发放贷款,但最终完全能够收回贷款,不会产生任何损失的情形也被认定构成犯罪,这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造成重大损失”的入罪条件产生冲突。

    第二种观点认为,欺骗行为应使银行的贷款处于无法收回的高度风险状态。该观点强调欺骗行为与贷款无法收回的高度风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可能忽略欺骗行为是否足以让银行陷入错误认识,并据此同意发放贷款,从而导致银行内部人员因完成指标、谋取利益等其他原因,在明知借款人存在欺骗行为,仍然同意发放贷款而使贷款资金陷入高度风险的情形也被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这显然与诈骗犯罪中骗取行为与处分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不一致。

    第三种观点认为,欺骗行为应使银行贷款已经确认出现重大损失。该观点强调欺骗行为与最终贷款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同样可能忽略了欺骗行为是否足以让银行陷入错误认识并同意发放贷款。

    本案中,段云等人在15笔贷款尚未全部到期的情况下就被刑事立案,并一直被羁押,无论是根据一审法院实质上以最后一笔贷款到期时间确定贷款损失,还是按照二审法院以立案时间确定贷款损失,在W农商行并未穷尽或者采取必要救济措施,也未对抵押房产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实际上W农商行的贷款是否已经出现损失、损失的具体数额等情况并不是完全确定的,因而至多只是因为逾期等原因而可能使贷款资金处于无法收回的高度风险状态,也就是本案法院主要是按照第二种观点确定因果关系的,但这一认定存在客观归罪和罪责刑不相适应的问题。

    1.欺骗行为应当属于“不易发现”

    段云等人为贷款壳公司制作的相关虚假贷款资料,以及壳公司名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贷款材料,实际上并不足以让W农商行陷入错误认识。W农商行的内部人员尤其是审贷人员,对所有贷款的实际借款人全部都是段云的情况是明知的,申请贷款的壳公司的相关财务数据、合同资料也高度雷同,任何一名审贷人员只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最低标准的审查就能够发现风险,只要严格根据一般风险控制标准执行就完全不应当发放贷款。

    虽然段云等人制作了虚假贷款资料,但资料的虚假性并不意味着段云等人就有欺骗的故意,因为借款参与人,尤其是段云和韩伟等核心人员认为银行内部人员知道实际情况,并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动机;而且,即使贷款资料是虚假的,也并不影响W农商行发放贷款的决定,其同意放贷完全是受到“领导要求”等其他因素的影响,与段云等人提供的贷款资料真假与否并无决定性关系。

    而且,借款人的欺骗行为是否经审贷人员规范审查仍无法发现也至关重要。虽然欺骗行为是取得贷款的基本前提,但并非所有的欺骗行为都足以让审贷人员受骗。如果将其依规尽责履职就能发现的轻微欺骗行为直接认定为犯罪手段,显然将逐渐导致银行对贷款风险失去自我管控。全面准确地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贷能力等进行审核是从事贷款业务的基本要求,而犯罪应当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一旦将极易发现的轻微欺骗行为全部通过刑事手段予以规制,则银行审贷工作将完全失去存在必要,这也是与现实不符的。

    因此,如果借款人只是实施了轻微的欺骗行为,但银行内部尤其是负责审贷的人员知情,但仍然为完成放贷任务、执行领导要求或者个人徇私等原因而放宽甚至无视放贷标准,则不能将银行发放贷款的结果归属于借款人的欺骗行为,这种情况属于银行的“自陷风险”,而不是因借款人的欺骗行为陷入认识错误并进而做出错误决定,银行内部人员和借款人均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

    2.欺骗行为应当具有“相当程度”

    欺骗行为除具有一定隐蔽性外,其严重程度与至少处于高度风险状态的贷款资金数额之间也应当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贷款作为银行的金融资产天然带有一定的风险属性,因此银行才会不断构建更加完善的风险管理体制和贷款审核机制,以将贷款风险控制在适当范围之内。因此,只有借款人的欺骗行为突破银行设置的风险底线,导致贷款至少处于高度风险之中,并威胁到银行信用体系和贷款资金安全,甚至其他存款人的资金安全时,其欺骗行为才能达到需要通过刑法手段予以规制的严重程度,这也是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本质体现,《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规定正是基于这种考量。

    然而,本案中的其他借款参与人,尤其是受托担任壳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人员,根本没有认识到其签字的贷款材料所申请的贷款金额已经达到对他们而言属于“天文数字”的规模。

    根据这些人的正常认知,银行贷款的审核是非常严格的,对于普通人甚至一般的小企业而言,可能向银行贷款几万元都是非常困难的,以他们自身的信用资质,即使向银行申请几十万或者上百万的贷款都不可能,更不用说单笔金额达到上亿元的巨额贷款。

    显然,对不知道具体贷款金额的壳公司法定代表人而言,其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些贷款是“不正常”的,更不会意识到银行内部人员参与其中,不会对包括其签字材料在内的贷款资料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其对巨额贷款资金没有任何认识,因此也不存在对相应贷款资金损失“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即使有过失,也不应当是对高达上亿贷款资金损失的过失。

    因此,如果轻微的欺骗行为并不足以让银行发放贷款,尤其是让银行发放巨额贷款,就难以认定借款参与人对产生的贷款损失存在主观过错,更不应当对完全超出其正常认知数额的贷款损失承担责任,否则就会造成主客观不统一和罪责刑不相适应。

    3.欺骗行为应当产生“严重影响”

    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骗取贷款罪的条款修改,即使借款人的欺骗行为让银行陷入错误认识并同意发放贷款,但如果没有让贷款资金至少处于无法收回的高度风险状态,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则其欺骗行为也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严重程度,其中典型的情形就是借款人虽然编造贷款理由,但同时提供了真实足额的抵押,那么该“骗贷”行为并不足以造成贷款损失,也不应当认为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可能造成银行最终出现重大损失的最重要因素在于抵押房产的估值严重虚高,其抵押价值并不足以覆盖全部贷款。但在整个贷款过程中,除段云知道抵押房产的真实价值,并且要求许文等人必须按照自己确定的估值进行房产价值评估以外,其他借款参与人都不知道抵押房产的真实价值,都认为其能够覆盖全部贷款,因而即使无法直接按期还款,通过抵押物也足以偿还,其根本没有意识到已经通过银行审核的房产评估报告的估值是虚假和严重虚高的。对抵押房产估值这一对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具有最重要影响的贷款材料,实际上W农商行的人员并没有进行最基本的审核,更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地调查和独立评估。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永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骗取贷款罪的行为人必须采取了“严重影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判断的欺骗手段,高估了行为人的资信状况等,骗取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因为受骗而向行为人发放了贷款。

    显然,是否“严重影响”银行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的判断,是认定骗取行为与发放贷款并造成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关键核心,在本案中,真正“严重影响”W农商行对段云“还款能力”判断的实际上只有抵押房产价值,而在所有借款参与人中,只有段云知道直接反映抵押房产价值的房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

    本案其他借款参与人在不知晓房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不存在利用虚增抵押房产价值的方式提高贷款额度的情况下,其即使制作了名义借款人的虚假贷款资料,但该欺骗行为实际上对W农商行判断是否能够向实际借款人段云发放贷款、能够发放多少贷款并不具有影响,更没有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其欺骗行为与最终可能的贷款损失之间也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二、谈金融犯罪的“祸起萧墙”

    伴随着经济转型向纵深发展,在金融体制的不断完善与成熟的过程中,金融犯罪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以上海这个金融中心城市为例,从1998年以来的5年中,金融犯罪的数量每年以4.8%的比例递增,成为上海市经济犯罪案件中仅次于合同诈骗的第二大类经济犯罪案件。由于金融机构 </script>伴随着经济转型向纵深发展,在金融体制的不断完善与成熟的过程中,金融犯罪呈现愈演愈烈的态势,以上海这个金融中心城市为例,从1998年以来的5年中,金融犯罪的数量每年以4.8%的比例递增,成为上海市经济犯罪案件中仅次于合同诈骗的第二大类经济犯罪案件。由于金融机构资金集中,犯罪分子一旦得手就可以迅速致富,所以倍受不法分子青睐。金融犯罪在发展中呈现了许多新特点,表现出了许多新方式,但无论经济犯罪怎么发展变化,都是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实践来看,大量的金融犯罪都与金融机构的自身有关,或利益驱使,或管理松弛,或是工作人员与外部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实施犯罪,致使经济犯罪祸起萧墙。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命脉,金融犯罪的危害性也相对更大。所以,金融机构和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应该充分重视金融犯罪,充分重视由于祸起萧墙导致大量金融犯罪的出现。 一、金融机构自身的原因 1、金融机构重视经济利益,忽视风险。当今社会,经济是中心,从而使得金融行业的作用非常突出,进而金融机构大量出现,导致金融行业竞争的加剧,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面临国外金融巨头的抢滩,国内各金融机构使尽浑身解数,导致竞争日趋白热化。加上近年来金融机构纷纷改制,加快了金融行业的商业化进程,为了寻求商业利益,金融行业甚至出现了恶型竞争。许多金融业经营机构重视资金的流动性、效益性,但忽视了资金的安全性,把注意资金安全性放在了次要地位,特别是商业银行注重以吸收存款来维持生存,在竞相揽存的举措中方便储户被放在首位,有效防范金融诈骗犯罪、规避金融风险却被放到了不太重要的位置,导致金融行业中出现了如利率大战、开户大战、储蓄大战,盲目扩张分支机构和网点,不计成本,不计代价地拉来储蓄和存款,加大了金融犯罪的发生几率。 2、金融机构自身不重视金融业务的手续的履行。制度执行不严肃,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违反财经纪律和操作程序,给工作造成许多漏洞,许多银行逆程序审批,超权限审批,造成金融案件发生,南海冯明昌骗贷中国工商银行74亿元案件于此有关。近年来,百万元以上经济案件暴露出来的一个共同问题就是发案单位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比如一次性划出高额存款,应当电话通知存款单位确认。一些金融机构对巨额款项的进出没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往往只在前台经过接柜复核两道程序,一大笔钱就划出、取走了。存款单位有大宗款项存入或划出,都应当通知存款单位照票(用电话与存款单位法人代表核实款项、支票号),现在许多金融机构认为这一规定无关紧要,过于繁琐放弃了这一制度。而天津信托投资公司近年来由于严格执行了照票这一虽然古老但却行之有效的制度,至今没有发生一起存款被骗的案件。

    三、最有可能倒闭的银行

    律师分析:

    目前允许。国家不再为储户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兜底,允许银行破产倒闭,一旦有银行破产,储户的存款将由存款保险机构赔偿,但赔偿有一定限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四、最有可能倒闭的银行

    法律分析:目前允许。国家不再为储户在商业银行的存款兜底,允许银行破产倒闭,一旦有银行破产,储户的存款将由存款保险机构赔偿,但赔偿有一定限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五、冒充银行行长卖楼 竟在银行大楼骗走500万

    这个骗局就像电影里面的离奇剧情一样名男子自称广东发展银行行长,要将银行的不良资产国贸的一层写字楼处理卖给某珠宝公司,然后在广东发展银行内鬼的安排下,在银行内部会议室签订买卖合同,诈骗到500万元巨款。这起合同诈骗案在深圳中院开庭审理,4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均不认罪。   借银行会议室行骗   出庭受审的4名被告人,其中第一被告吴某来案发前为广东厦新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该公司办公地址曾在广州广发银行大楼中,而被害人庄某珠为深圳某珠宝公司负责人,她被骗的原因是想购买国贸大厦某层物业做企业发展之用。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3月,庄某珠为扩展公司业务,想购买国贸大厦某楼房产,在某中介业务经理孙某城的介绍下,认识了金某博、汪某堂和林某,最后层层介绍认识了吴某来。汪、林向庄某珠介绍,吴某来是广东发展银行行长,负责银行资产部。而吴某来并未对此否认,还对庄某珠等人谎称广厦置业就是广发下属公司,国贸该楼房产就是广发的物业。吴某来还找到广发银行员工宋某欧,借用广发总部的会议室,与庄某珠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   骗到巨款分给老婆和情人   签订合同当天,庄某珠将首期款500万元汇给吴某来,吴某来则给庄某珠提供了伪造的一系列材料。吴某来拿到钱后,分给介绍人孙、汪、林和宋15万元到20万元的好处费,另外还分别给老婆和情人各35万元和40万元。孙某城还从庄某珠处拿到了170万元中介费。最终,庄某珠却没有得到该房产,原来该房产并非广发资产,而属于某香港公司,已被法院查封。   4名被告推诿不认罪   在的庭审中,4名被告均不认罪。吴某来辩称,自己从未声称是行长。他还辩称,自己从头到尾都说过该房产不属于自己,但可以帮忙办理,办不成便退还款项。   汪、林两位被告也不约而同辩称,自己只是介绍人,深信吴某来能办成此事,因此也不存在诈骗。而宋某欧也辩称,自己碍于情面,将会议室借给吴某来使用,并不知道用途。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六、欠了银行104万的最坏后果

    欠了银行104万的最坏后果

    1、产生罚息

    这是金钱上的损失。如果信用贷款出现逾期,贷款机构会先电话催收贷款,提醒借款人还款,同时利率还会上浮,作为每天的罚息。

    虽然每家贷款机构的政策不尽相同,但总体来说,银行会比小贷公司更好说话一些。

    2、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一旦留下不良纪录,你想要办信用卡或者贷款,可能就无法申请了。银行或者其他贷款机构在放款前有严格的审核标准,其中之一就是你的征信记录!

    3、无法享受贷款优惠

    不少人在再次申请房贷时,却发现自己由于粗心,在过去的老房贷上留下了太多的逾期还款记录,除了房贷逾期还款要罚息,还有可能无法顺利获得银行房贷的优惠利率,更有甚者,想再次办理房贷都变得不可能了。

    4、银行起诉

    这种情况就比较严重了!若你超过3个月仍未缴款,贷款机构会依法催收到期贷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合同)的约定,将向法院起诉,法院会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包括冻结贷款人以及贷款担保人的所有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查封已抵质押的财产等。

    5、判决下来后,会强制执行

    判决下来后,会依法强制执行(扣划存款,拍卖抵质押物等)财产以清偿银行的贷款损失。具体包括: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罚息,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处置抵押(质押物)物变现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6、法律制裁

    如果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将受到法律制裁。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偿还的情况下,要承担还偿还责任。

    行动建议:

    网贷逾期会面临很多结果的,具体要看平台决定,而影响平台决定是否起诉的因素是逾期时间、逾期金额,以及我们逾期后的还款态度。当你或者你的朋友正在面临网贷逾期问题,我们有专业处理网贷逾期的团队,帮你解决逾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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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蒋欣

    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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