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非法拆迁有精神赔偿吗2026,违法强拆能要精神损失费吗,违法强拆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通常适用于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只有当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
违法强拆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精神损失费。
精神损害赔偿通常适用于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只有当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违法强拆,尽管可能对被拆迁人造成一定的精神困扰,但通常不被视为对该自然人人身权益的直接侵害,因此一般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
然而,如果强拆过程中存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对被拆迁人的人身安全或人格尊严造成了直接侵害,那么被侵权人有可能根据具体情况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此外,如果违法强拆导致了被拆迁人的财产损失,被拆迁人可以要求相应的财产损害赔偿。
总的来说,违法强拆是否能要求精神损失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被拆迁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便更准确地评估自身权益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房子被违法强拆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这些个与人身密切相关的权益受损时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而征地拆迁案件根本纠纷是房屋和土地的补偿,本质上属于财产案件,所以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只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会存在精神损害赔偿,刑事诉讼中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而且精神损害必须是人身损害或者人格受到伤害时才可提起,如果单独只是受到财产损失是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
而且最重要的一点是加害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损害必须要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拆迁人拆了某某某的房子,某某某的亲人因此气得心脏病发作去医院治疗花了几十万,最后仍然不幸去世,这么大的损失某某某能要点精神赔偿金吗?这当然是不行的。因为这和强拆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一、房子被违法强拆怎么办
房屋遭到强拆,被拆迁人应该做好以下四件事情:
1、保护好自身安全,沉着冷静应对,不要盲目使用暴力抗拆,这有可能危及自己安全或者触犯刑法,拆迁方就怕找不到理由抓你,被拆迁人一定不要自投罗网。
2、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最好多报几次,拨打报警电话时手机要录音,不管警察来不来,有没有用都要报警。
3、选取安全位置对强拆现场进行摄影摄像取证,为后边维权收集好证据,注意一定要录到强拆指挥者的画面。
4、完成以上三项工作后,第一时间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寻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提高征地拆迁补偿。
房子被违法强拆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吗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文:王韶东、黄艳
导读:
“我的房屋被违法强拆了,我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么?”这个问题可以说是很多经历过房屋被强拆、已经或面临提起行政赔偿程序的当事人的心声。对于他们而言,房子可能是毕生的心血,违法实施的强拆行为,对他们心理上的伤害是不言而喻的。确实,在现代文明和法治社会,非法强拆本不应该发生,因为其行为背后漠视人民财产权益、安居权益的思想是落后的、野蛮的。但是,这是否意味着被强拆的房屋权利人在要求财产赔偿之余,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一、一般原则:《国家赔偿法》视野下的精神赔偿仅限于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形
202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条规定,“被告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其在违法行政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履行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告以适当的方式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判决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中所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内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两款规定,只有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拘留、拘禁或其他方法剥夺、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或者殴打、虐到、使用器械造成当事人身体伤害或死亡的情形,当事人才有权在前述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之后或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3月24日发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亦做了相似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同时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但是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该公民不存在精神损害,或者认定精神损害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即,行政赔偿案件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系行政机关存在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的侵害当事人人身权的行为。
那么,房屋强拆之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是什么呢?
《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进行了明确,“ 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据此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强拆行为发生日期、强拆行为被判决确认违法日期、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日期或法院委托司法评估鉴定日期为价值时点,主张按当时的同类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赔偿。而装饰装修、附属物、过渡费、搬迁费、奖励补助等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可获得的财产权益,亦可同时纳入赔偿范围一并处理。
二、特殊例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行政机关强拆房屋时,如果房屋内存在室内物品,行政机关应当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并负有妥善保管之义务,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该规定,如果室内物品中包含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祖传器皿、已故长辈遗留影像资料、具有珍贵性和不可再现性的纪念物品等具有一定精神价值的有形实体物,当事人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因为这类特定物品寄托了当事人精神上的慰藉,强拆行为致损不仅给当事人造成物品本身的价值损失,还给当事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而后一种伤害较前者的伤害往往更大。
结语:
有损害即有赔偿,是亘古以来的平衡法则。遭遇违法强拆的当事人,应及时自我救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待法院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性后,再及时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要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居中裁判。
违法强拆赔偿金是直接损失,具体赔偿项目有:
1、房屋价值的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一、城市拆迁该怎样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针对第一项房屋价值的补偿依据,应当由征收人严格依据法律规定选取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公平合理的评估之后,按照评估结果确定的结果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予以补偿。针对第二项搬迁费、过渡费的补偿,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统一的规定标准,但是应当根据每个地方的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针对第三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属于营业性用房,还应当对其进行补偿因征收行为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具体标准也是因地而异。另外,征地拆迁项目中也都有奖励办法和及时搬迁可以得到补助和奖励。
二、房子遇拆迁时,房屋装修款可以要求补偿吗
在拆迁时,房屋装饰装修费用应该给予补偿。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所做的估价,不包含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对于被拆迁房屋装修装饰的补偿数额,可以先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违法强拆的的赔偿金数额一般包括因违法强拆行为对被拆除房屋、附属物、被损坏的室内物品等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被拆迁人可能享有的全部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如拆迁安置房、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行政机关在确定行政赔偿标准与额度的过程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
对被拆迁人的损失赔偿,要填平补齐受损的财产权利,确保其在同等条件下获得不低于其他被拆迁人所享受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
同时还要考虑到被拆迁人自房屋被强拆后多年未获得补偿、赔偿的客观情况,切实弥补因违法拆迁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对被拆迁人作出公平合理的赔偿。对于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损失赔偿问题,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当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一、强拆的应对办法
1、强拆之前
如果当事人提前得知强拆消息,最好是将贵重物品转移,尤其是小件的贵重财物。万一发生意外,导致财物丢失,当事人只能申请赔偿,但是维权时像电视、电脑、冰箱这种大件物品还比较容易取证,但是像项链、手镯这种体积小、价值大的物品就很难证明其存在。而当事人如果不能提出相应证据,主张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2、强拆之时
如果拆迁队到来后强行拆房,当事人一定要马上报警,交给警察处理,并保留好报警的电话记录。虽然警察不一定能阻止强拆,但是否报警、警方是否作为对我们后期维权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警方的出警记录是认定强拆主体、时间的重要依据。即使警察不出警,我们后期也能起诉其不作为。
3、强拆之后
一旦强拆已经发生,就不能挽回,此时只有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才能尽可能地弥补损失,获得补偿。此时当事人应该立即联系征地拆迁方面的专业律师,通过律师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熟练的诉讼、谈判技巧,利用前期收集的证据和资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违法强拆赔偿金是直接损失,具体赔偿项目有:
1、房屋价值的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强拆补偿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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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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