栈桥拆迁赔偿2026,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各国一般主张适用什么,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一般主张采用的是碰撞发生地法、法院地法、船旗国法的原则。船舶碰撞,简称“碰撞”。是指船舶在法定水域内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法律分析: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的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指使一方或几方发生损害的物理状态。这是空间上的,抽象的船舶碰撞的概念。狭义上的船舶碰撞,即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只是广义上船舶碰撞的一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指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第一百七十条 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法律分析:中国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则包括: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2、船舶碰撞以船舶间实际接触致损为原则,以非实际接触为补充。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4、间接碰撞须当事船有过失。5、船舶碰撞应造成损害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七十条 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法律分析:我国根据海商法规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就涉外民事关系中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专门规定了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主、辅以法院地法和船旗国法的“阶梯式”的法律适用规则,展现了一定的科学性、合理性。但是,该条部分具体规定在法理上和实践中仍然表现出了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值得反思和完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七十三条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法律主观: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船舶碰撞是船舶与船舶之间的碰撞,由此船舶与码头、桥墩、灯船、灯塔、浮筒、竹木排以及其它水上或水下固定物体相撞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船舶碰撞。船舶碰撞可分为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直接碰撞是指船舶因某种原因而引起的船舶的实际相撞。间接碰撞是指船舶之间虽未实际相撞但已造成损害的情况,例如浪损。单方过失责任船舶碰撞如由一船的过失所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单独负赔偿责任。单方过失造成的碰撞往往发生于船舶在港内航行时,碰到停靠在码头旁的船舶或者碰到系泊浮筒的船舶。除非过失船能证明系泊船存在着某种过失,如停泊船在停泊时没有遵守避碰规则悬挂船灯等。双方互有过失责任双方互有过失造成船舶碰撞,一般的原则是按各自的过失比例分担损失。如果双方过失比例相当或过失比例难以确定,则各承担50%碰撞责任。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碰撞双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规定比例的,有权向其它有过失的船舶追偿。引航员的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应视为是船长和船员的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即使在强制引航的情况下,也不例外。双方无过失责任双方无过失责任是指碰撞不存在人为的因素,完全是因为客观原因或者原因不明所造成的。无过失碰撞其损害应有遭受者自行负担,碰撞各方互不负赔偿责任。客观原因可能来自不可抗力,如天灾等;也可能出于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船方已做到通常的谨慎和技术要求,仍不能避免的事故。原因不明是指碰撞的原因无法查明,属于这种情况的碰撞,颇为罕见。过失的确定原则确定碰撞过失的一般原则是把碰撞的全过程分为几个不同航行阶段,即会遇、构成碰撞危险、形成紧迫局面、出现紧迫危险、碰撞。在每一阶段中均以合格船员的良好船艺和国际或地方的航行避碰规则为尺度,来分析、判定是否构成碰撞过失。一般原则大多是成文法,在世界范围内较普遍适用,而特殊原则多半是海运国家长期司法实践形成的习惯为人们所遵循,此种原则因国而异,适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特殊原则包括最后机会原则双方疏忽等效原则等。
法律客观:1.传统概念船舶碰撞概念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外延与内涵。传统海商法认为,船舶碰撞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广义的船舶碰撞。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实际接触造成一方或多方损害的事故。其构成要件如下:第一,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其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第二,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第三,船舶必须发生接触,它限于直接碰撞。浪损及其他不发生实际接触的间接碰撞导致损害,不属于船舶碰撞。第四,碰撞必须造成损害,损害范围包括一方或几方的船舶_船上的货物_人身或其他财产所遭到的损失或伤亡。2)狭义的船舶碰撞。是指对碰撞的船舶性质给予特别限定的碰撞。2.新概念传统的船舶碰撞概念已延续一百多年,它随着航海事业的发展及海上侵权行为的多样化,已不适应现代法律的需要,因此出现了船舶碰撞的新概念。这一新概念最早出现于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87年起草的《海事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草案》(又称《里斯本规则草案》)。该规则赋予了船舶碰撞两个新的定义,其一,船舶碰撞系指船舶间,即使没有实际接触,发生的导致灭失或损害的任何事故;其二船舶碰撞系指一船或多船的过失造成的两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而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规则同时还规定,船舶系指碰撞中所涉及到的不论是否可航行的船只、机器_井架或平台等,它们相互间发生的碰撞,均构成船舶碰撞。综上所述,船舶碰撞新概念构成要件如下:第一,碰撞适用的碰撞范围包括船舶间_船舶与非船舶间的碰撞。第二,船舶碰撞以过失为要件,这就排除了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所致的碰撞。第三,船舶碰撞以损害事实为要件。这种损害可能是实际接触造成的,也可能未发生实际接触,但只要造成了损害,就构成碰撞。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原则有: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的损害的事故。
1、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是船舶碰撞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2、法院地法则。法院地法也是解决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问题的准据法之一,当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在公海上且船舶碰撞的国籍不同时,法院地法便发挥出其作用。
3、船旗国法原则。船旗国法是指船舶悬挂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我国海商法273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船舶碰撞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一、交通事故在保险公司所在地起诉吗
交通事故一般是在侵权所在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交通事故纠纷属于侵权案件的一类是适用该法律规定的,因此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择一即可。虽然保险公司也被列为被告,但保险公司不是侵权行为实施人,不属于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与肇事方系侵权法律关系,肇事方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而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本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法律之所以允许在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同时起诉保险公司,系因为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质,为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减轻当事人诉累,力求矛盾纠纷一次性解决,故采取一并处理的方式。
二、什么属于案件海事和海商案件
属于案件海事和海商案件包括: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
2、船舶接触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边设施或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
3、船舶损坏在空中或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污水或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污染或其他船舶、货物等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
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的直达运输。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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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6栈桥拆迁赔偿多少钱,栈桥拆除工艺及流程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我们的本网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姜颖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