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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房屋拆迁补偿规定2025,因为做了这件事,10余名法官被判刑!: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6-18 12:23:2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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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房屋拆迁补偿规定2025,因为做了这件事,10余名法官被判刑!: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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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仁化县房屋拆迁补偿规定2025,后续王佳佳法官被害细节曝光,索赔金额的组成是案情的关键

    后续!王佳佳法官被害细节曝光,索赔金额的组成是案情的关键!

    二、因为做了这件事,10余名法官被判刑!

    2016年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连作出数份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判处多起案件的被告人有期徒刑。特殊的是,这一次被判刑的人,是一些法官。从背靠国徽、端坐审判席的堂堂法官,变身成为囚徒、锒铛入狱,究竟是什么让他们沦为罪犯的呢?

      他们都栽在同一件事上——虚假诉讼。

      这些人有的曾是年轻的书记员、法官,有的是资深的庭长、副院长……从2014年至2016年末,仅在广州两级法院被判刑的就有9案、10余人。另有一些相关人员在深圳等其他法院接受审判。此外,还有个别案件虽经判决但尚未公布。

      为了防止房价快速上涨、遏制投机和过度投资,2010年以来,深圳、广州等地政府颁布了限购令,对购买商品房设置了一定的条件,对购房数量也作出限制,在本地已拥有两套住房者不得再购买新的住房。

      然而限购令发布后,一些地方出现了为规避限购令而实施的虚假诉讼。

      据检察机关披露,如在广州市的番禺区,仅限购令出台短短的两个月内,当地法院就受理房地产案件236件,其中涉及房屋买卖并涉嫌规避限购令的有68件,占新收案件量的29%。

      这些涉嫌规避限购令的案件从何而来,具体如何实施,又有怎样的结果呢?

      多起法官落马的案件,揭示了这一答案,也揭露出虚假诉讼的冰山一角。

      兴宁法官:虚假立案违规交易数百套房

      2012年4月,女子杨小霞(化名)看中了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龙园山庄的一套百万元的房子。然而,由于她不符合深圳市的购房条件,眼看买卖就要告吹。但是房屋中介公司的人却说“不怕限购令”、保证可以房产过户。

      杨小霞将信将疑,随着中介人员,在深圳市房产中心旁边的茶楼里见到了梅州地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她惊奇地发现,法院工作人员竟然预先准备好了兴宁法院(2012)梅兴民二初字38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送达回证、借款协议、开庭笔录、和解协议……只要她在这些法律文书上签了名,就和原房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借此,法院会以原房主欠债为名,把她看中的那套房子进行强制过户。为此,杨小霞额外多给了中介公司二万多元用于过户。

      2013年,由于深圳市房地产中心一名涉案人员被捕,检察机关深入侦查,发现了类似大量虚假诉讼、由法院执行房产过户的案件。随后检察机关一步步收网,逮捕了各类涉案人员,多名涉案的法院工作人员闻讯投案自首。

      检察机关指控,广东省兴宁市法院龙田法庭原庭长罗峰、原副庭长罗职森伙同其他人员(另案处理),帮助不符合深圳市住房限购规定的买卖双方实现房产过户以从中牟利,采用虚假民事诉讼的方式,在龙田法庭无管辖权的情况下,对违规虚假立案,在买卖双方均未到龙田法庭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制作后续虚假的《开庭笔录》、《民事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再违反执行规定,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产中心协助进行房产过户。

      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上述人等制作《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115份,转移过户房产111套,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人民币665.4万余元。此外,龙田法庭在办理上述虚假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收受“好处费”21.9万元。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罗峰、罗职森身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同时,其行为还构成单位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公诉机关未对二被告人所在单位提出起诉,故法院仅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处罚。根据查明的投案自首等具体案情,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和三年六个月。

      基层法院副院长深度涉案

      在办理兴宁市法院龙田法庭的案件中,侦查人员发现在向龙田法庭行贿的人员当中,还包括了平远县法院的工作人员,继而又查出平远县法院上至副院长、庭长,下至执行局法官、书记员等多名工作人员。

      据检方披露,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深圳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板张志成,律师于非林(该公司法律顾问)通过梅州市平远县法院执行局原局长林奕芳居间介绍,与时任平远县法院立案庭庭长邹阳春约定采用虚假诉讼的方式,帮助当事人实现房产过户。

      经查实,从2011年10月至2013年4月间,邹阳春参与办理该类虚假诉讼案件共126宗,协助转移过户房产170套,造成国家税款漏征共计1604万余元。2013年11月16日,邹阳春主动向平远县检察院投案。

      据黄埔法院判决书显示,邹阳春因为参与制作了上述多宗虚假民事调解书,还曾在2013年3月被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市十佳调解能手并进行了奖励。

      2016年11月,前文提到的张志成被终审判决帮助伪造证据罪,因其协助虚假诉讼、转移过户房产168套,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16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目前,查到的已判刑人员包括:

      1.广东连平县法院隆街人民法庭原庭长赖文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韶关市仁化县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罗标,被判处5年9个月。

      3.广东省兴宁市法院龙田法庭原庭长罗峰、原副庭长 罗职森,两人共同受贿,获刑均超三年

      4.揭阳市榕城区法院执行局原书记员钟伟涛,被判刑5年6个月。

      5.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室原副主任徐兆山,获刑两年八个月。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儒洞人民法庭原庭长陈仲潭,获刑三年九个月。

      6.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龙村人民法庭庭长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7.广东平远县法院立案庭原庭长邹阳春,被判3年9个月。

      8.广东蕉岭县人民法院蓝坊法庭、民一庭、行政庭等多名法官(具体量刑结果不明)。

      最高检:将虚假诉讼与司法腐败结合严惩

      针对各地出现的此类虚假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于2013年6月发出了《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査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目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作出明令,严防虚假诉讼,并有针对性地进行遏制。

      201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发布通知,要求坚持把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与查处司法腐败结合起来,注重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虚假诉讼、贪赃枉法等司法人员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打击惩治力度,促进和优化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努力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

      此前涉及司法腐败的虚假诉讼中,通常有法院工作人员作出调解书这样关键的环节,因为调解书不属于法定应当公开的文书,不受社会监督,因此许多虚假诉讼借此暗藏污垢。对于涉及虚假诉讼的调解书,检察机关应当监督。

      广东省法学会有关法学专家告诉记者,虚假诉讼调解书分为多种类型。其中包括:为侵吞国有资产实施的虚假诉讼,由拆迁安置补偿引起的虚假诉讼,为规避离婚时分割财产所作的虚假诉讼,以及为房产过户实施的虚假诉讼等类型。

      其中,针对限购政策进行的虚假诉讼,会进一步抬高房价,形成房地产的泡沫,加剧房地产市场的风险。高房价还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类虚假诉讼,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又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鉴于在此类犯罪中,还有司法腐败问题,大大破坏了司法公信力,更应当坚决打击,从严处理。

    三、法院判决案例

    法律分析:法院判决案例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相应的案件类型,即可找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四、这个同案犯一起判!

    大部分案件的同案犯都是会一起进行判刑的,如果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同案犯罪的,可以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五、2023北京二中院法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昨天上午,北京市二中院启动司法改革,首批入员额法官152人。今后,法院将明确建立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错案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据了解,二中院司法改革将先后进行首批入额法官选任、组建专业审判团队、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等内容。首批遴选法官控制在29.3%以内,为152名。首批入额法官坚持双向选择、考试考核、差额择优、依法选任的原则,突出对司法能力、办案业绩、职业操守的考核,按照考核与考察相结合及考试、考核与考察相结合两种方式进行,按照报名及资格审查、签署承诺书、考核考察考试、提出拟入额人选建议及提请任命等程序实施,确保遴选出真正能够承担起繁重审判任务的高素质法官。

    二中院副院长崔杨表示,改革后,法院裁判文书原则上实行“谁办案谁签发”,做到“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法院将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错案的,依照规定确定责任,对各类司法主体按照各自职责或“权力清单”分别追究责任。

    六、法院判决国内首例二次理赔保险官司

    案件由来

    2002年6月16日22时许,魏先生驾驶出租公司的出租车与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后经法庭调解,出租公司一次性付清包括二次手术费在内的共计26957.74元赔偿费用。保险公司也按照有关规定很快给予理赔。后陈某经法医鉴定构成伤残,他再次走上法庭,请求魏先生给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精神补偿金等。2004年5月27日,法院判决魏先生赔偿陈某40151.37元,出租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在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出租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再予理赔。此时,保险公司以第三者责任险只能理赔一次为由拒赔。2004年7月8日,出租公司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判令其承担保险给付责任32046.16元。法庭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被告为原告理赔一次后,对后来产生的费用是否应当继续理赔。

    各方说法

    保险公司对机动车保险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一般都是一次性理赔结案,其依据是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的规定。本案也就是由于原、被告对该规定的理解不同而引起的纠纷。

    专业代理保险官司的江律师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含有对自己免责的条款应当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约定对投保人不产生约束力。引发诉争的保险合同系保险公司提供,而“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既可理解为已经进行了赔付,也可以理解为对保险责任事故的全面赔偿完毕。

    判决赔偿

    法庭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原告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受伤,原告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全面赔偿。被告所作的解释明显含有对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意思,但被告却没有证据表明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向原告作出了明确说明。被告关于只要进行了一次理赔即是事故赔偿结束,保险人不应再次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2004年11月30日,法庭对这一“二次理赔”保险官司作出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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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祁小小

    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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