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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和指标补偿2025,如何认定拆迁安置已经完成: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6-17 13:26:0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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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和指标补偿2025,拆迁安置指标的问题怎么回事,拆迁安置指标主要涉及拆迁过程中的补偿和安置问题。在我国,拆迁安置通常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一、拆迁安置补偿内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

房屋拆迁补偿和指标补偿2025,如何认定拆迁安置已经完成: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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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拆迁补偿和指标补偿2025,拆迁安置指标的问题怎么回事

    拆迁安置指标主要涉及拆迁过程中的补偿和安置问题。在我国,拆迁安置通常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

    一、拆迁安置补偿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拆迁安置协议

    在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会依照法规订立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该协议应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三、拆迁安置问题解决途径

    如果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出现问题,如安置房质量问题或对安置地点不满意等,被拆迁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首先尝试与拆迁部门或开发商进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协商无果,被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指标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补偿内容、安置协议以及问题解决途径等。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并依法维护。

    二、如何认定拆迁安置已经完成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后,拆迁方需要解决被拆迁人的安置问题,无论是修建安置房还是货币补偿再自行购房都是可以的。选择安置房的,将安置房交付给被拆迁人用于居住;选择货币补偿的,将补偿款全部付与被拆迁人。总之,将被拆迁人都安置好了才算拆迁安置已完成。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拆迁单位对安置人员怎么确定

    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

    (1)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法院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

    (2)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

    (3)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一、企业拆迁都有哪些补偿,该如何维权?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拆迁的补偿是比较多的,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企业如果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四、拆迁安置房指标是否可以转让

    法律分析:可以。我国有关法规和政策并没有禁止回迁安置房的转让。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指标仅是一种拆迁安置利益,将其转让只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转移,所以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就应当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拆迁安置房指标可以转让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安置房并非是所有人都可以够买的,政府机构有一个指标,若指定的民事主体不想够买此安置房,是否可以将拆迁安置房指标进行转让呢?够买安置房之后,五年之内不得办理房产证,那么,此期间,是否可以将安置房卖给他人呢?

    一、拆迁安置房指标名额可以转让吗

    由于安置房的售价比其他房屋较为便宜,故而该指标名额是可以转让的。

    二、回迁安置房的购房指标是否可以转让

    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就是要探讨关于回迁安置房买卖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截至目前,我国有关法规和政策并没有禁止回迁安置房的转让。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指标仅是一种拆迁安置利益,将其转让只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转移,所以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就应当是有效的。

    另外,即使该房屋属于经济适用房,如果不符合购房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转让协议也不应当因为违背有关经济适用房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因为这些规定并不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我国法律规定,只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文件才能认定无效。

    三、购买回迁安置房是否可以过户?

    近年来,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尤其是一线城市房价涨得比较快,很多热点城市陆续采取了限购、限贷、限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如果属于不符合限购政策,也有可能面临不能过户的风险。

    六、拆迁单位对安置人员怎么确定?

    1、被拆迁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

    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需注意的是,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不是被拆迁人,但是他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

    2、哪些人员应计入拆迁安置人员?

    (1)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有承包地并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且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农业人口,虽无承包地并且未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但依法取得了宅基地,并有住房且户口迁入被征地村组的(包括正常婚迁、生育人口)

    (2)原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国家征地已农转非未享受住房安置现仍在被拆迁住房常住的。

    (3)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住房中,现正在部队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军官、文职人员和10年以上的士官)正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正在服刑或劳教的人员。

    (4)原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各种原因户口迁出,现已退职、退休在被拆迁住房中居住,户口已迁回的人员,且在原工作单位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属国家福利性质住房的。

    3、拆迁单位对安置人员怎么确定?

    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

    (1)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法院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

    (2)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

    (3)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综上所述,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当以上两种方式均对相关安置人员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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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韦峰思

    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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