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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洼房屋拆迁补偿政策2025,耕地撂荒:农民到底有没有责任?: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6-17 11:24:0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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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洼房屋拆迁补偿政策2025,耕地抛荒是谁的责任,耕地抛荒的责任主体主要是耕地的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即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者实际使用耕地的单位及个人。这是因为国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和

农村低洼房屋拆迁补偿政策2025,耕地撂荒:农民到底有没有责任?: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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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农村低洼房屋拆迁补偿政策2025,耕地抛荒是谁的责任

    耕地抛荒的责任主体主要是耕地的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即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者实际使用耕地的单位及个人。这是因为国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条款明确了对抛荒耕地的处理措施,并强调了原耕种者或用地单位的责任。

    二、责任分析

    承包经营者的责任:作为耕地的承包经营者,农户有义务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确保其不被闲置或荒芜。如果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耕种,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土地流转或委托他人代耕,以避免耕地资源的浪费。

    实际使用者的责任:对于实际使用耕地的单位及个人,如农业企业、合作社等,同样需要承担保护耕地的责任。他们应当合理安排农业生产活动,确保耕地的持续利用和产出效益。

    监管部门的责任:虽然耕地抛荒的直接责任在承包经营者或实际使用者,但政府部门也负有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耕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抛荒行为,确保耕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三、后果与处罚

    对于抛荒耕地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可能会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了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对于严重破坏耕地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规也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收回土地使用权等。

    综上所述,耕地抛荒的责任主要由耕地的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承担。他们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利用和保护耕地资源,确保农业生产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耕地撂荒:农民到底有没有责任?

    针对土地撂荒现象,农民自身也是不愿意的。因为一旦将土地抛荒,则意味着需要背井离乡到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去找一份工作谋生。但凡在农村种地挣钱,也就不会出现撂荒的现象。而根据农村土地撂荒现状来看,撂荒的基本上是交通不便的土地,这些土地不能机械化作业,需要人或马从大山里面运出来,导致成本增加。反观交通便利、水利条件充足的土地,都没有出现撂荒的情况,村集体居民都抢着去种。所以针对土地撂荒就要罚农民的钱,九亿农民高呼难接受,责任真的不在于他们,以下是撂荒的真实原因:1.农业生产效益低。随着农资价格的上涨,导致农业生产投入成本在增加。而农产品价格持续低迷,在投入和收益不能成正比的情况下,降低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虽然国家每年有下达补贴,但补贴金额也是微乎其微的,只有提高粮食收购价格才能减少土地撂荒现象,说不定到时候农民都会抢着回家种地。以目前水稻生产为例,一亩水稻亩产值约为1200元,去除机械、农药、化肥、人工等成本,每亩净利润不足500元,投入和产值不对等。2.农业基础设施不完善。近几年,国家一直在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在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中,提出要“加强乡村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建设,促进农村公路与乡村产业深度融合发展”。但农村地区存在的现状就是,一些地区内部由于地形复杂,耕地地块分散,不利机械作业,丘陵岗地和低洼地区抗灾能力差。3.土地流转不畅。尽管近些年各地区都在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但因一些地区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多种原因,导致土地流转工作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如:土地流转手续不全、土地流转后监管不到位、土地流转后经营亏损,使得部分人宁愿撂荒也不愿意流转土地。综上所述不要道德绑架农民,土地撂荒的责任不在农民,是因为种地不赚钱,甚至赔钱,如果种粮食赚钱,大家都会抢着去种。农民撂荒一些土地既是理性的选择,也是无奈的选择。要彻底解决土地撂荒问题,就要想办法提高种粮收益,让种粮人有利可图。建议制定因什么原因导致撂荒才会罚款做一个标准,这样农民也会罚的心服口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三、有关农村责任田的问题?

    农村责任田是指将村集体所有耕地承包给农户,由农户自己负责耕种和管理的土地。农村税费改革之前,责任田要交纳农业税、土地承包费、粮食定购任务。税费改革后不再交纳农业税等费用,国家还每年发放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有关现在农村房屋拆迁问题?

    农村房屋拆迁按照宅基地证,城市房屋拆迁按照房产证。房屋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也是根据房产证确定的面积来进行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有关土地征用的问题?

    征用土地的程序如下: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地方案;2、向上级人民政府申报批准;3、批准后,公布方案;4、进行征地补偿登记;5、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6、实施方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居委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是有关土地转让的问题?

    土地转让注意事项如下:1、应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2、确认转让方是否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3、是否属于可以转让的土地使用权;4、通过评估,确认转让价格;5、其它应当注意的事项。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有关集体农村土地纠纷的?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原则上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找以下部门依法处理:一、村委会或镇、乡政府,或者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调解处理;二、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确权申请;三、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四、其他部门。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农村老宅基地的问题?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规定是:宅基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召开会议统一进行讨论审批分配。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处以外的宅基地法律不予保护,但因继承房屋得到多处宅基地的可以按照规定登记发证。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四、农村土地被抛荒,村里有权收回吗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我国是一个人口多耕地少的国家,国家一直十分重视保护耕地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我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连续二年造成承包的耕地被闲置,已经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村委会有权依法予以收回。

    一、承包林地30年是否可以转用草地

    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的用途,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的农用地又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是可以用于发包的,发包农村集体土地的时候,要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而承包土地是有一定期限的。

    二、法律允许私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墓地吗

    目前,随着人口的增加,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由于我国人口多,人均耕地少,为此对于那些严重破坏耕地资源的私自占用耕地修建坟墓等行为,必须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现实生活中,许多农民群众私自占用耕地修建坟墓,严重破坏了我国的耕地资源。国家对修建坟墓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如土地管理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该条例第20条规定:“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五、耕地抛荒的法律后果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国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农村抛荒地归属问题

    法律主观:农村土地被抛荒,村里有权收回。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国家十分重视保护耕地资源,根据法律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耕地。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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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潘伟

    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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