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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补偿款的合法性2025,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6-17 10:14:5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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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补偿款的合法性2025,怎么审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审查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程序验证征收决定是否存在: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合法的征收决定。需要确认征收决定是否

拆迁房屋补偿款的合法性2025,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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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拆迁房屋补偿款的合法性2025,怎么审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审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审查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程序

    验证征收决定是否存在: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合法的征收决定。需要确认征收决定是否经过合法程序作出,并查验相关文件。

    检查征收补偿方案:补偿决定应基于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方案。需核实补偿方案是否已经过公示和征求意见,并评估其合理性。

    核实房地产评估流程:房地产评估是确定补偿金额的关键环节。应查验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方法的合理性以及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二、审查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

    核对基本信息:确认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身份以及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位置是否准确无误。

    审查补偿细节:核实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关键信息,确保它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检查权利告知情况:征收补偿决定应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期限。需验证这些信息是否在决定中明确列出。

    三、审查法律依据

    对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保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程序和内容符合该条例的相关规定。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于涉及农村土地的征收补偿,还需参考该法中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审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需要从作出程序、决定内容和法律依据三个方面进行全面考量。如发现任何不合法或不合理之处,被征收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1、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诉。房屋征收补偿纠纷起诉应当先经当事人申请,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二、房屋征收的具体流程是什么房屋征收的具体流程为:1、进行项目征收立项,并做好项目前期调查摸底;2、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县区政府;3、对拟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情况 ;4、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5、政府部门组织补偿方案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旧城改造项目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听证会;6、县 区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听证会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修改情况,并对征收补偿方案重新修订公布,同时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7、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经县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8、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做好房屋征收决定宣传解释工作。9、由被征收人选择征收评估机构;10、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可诉

    法律分析:可诉。

    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四、如何审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案件当中,往往是被征收人最关注的,因为里面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实利益和补偿,那么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怎么界定是否合理呢?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规定,具体的实践都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的制定程序作出,补偿安置方案的作出、修改、公布都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不是说拆迁办、行政机关说什么就是什么的。对补偿方案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程序审查。包括法律规定的论证程序、征求广大被拆迁户的意见程序、补偿安置方案的修改程序、听证程序以及最后的公布程序,如果欠缺以上程序的话,就是程序上存在违法,每个程序都有法律的严格规定,对于一些不明确的概念,要结合地方性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二是内容审查。一个合法的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包括,《征收与补偿条例》十七条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给予的奖励补偿,一个合法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包括以上内容,还要结合当地的政策法规,对整个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提出异议。

    一、房屋被强拆后如何对房屋损害评估

    房屋被强拆后的评估程序是按照机构的估值来认定的,在房屋征收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补偿安置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

    此时,对强拆过程中“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赔偿请求人因违法拆除行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作为被征收人所可能享有的全部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如产权调换安置房、过渡费、搬家费、奖励费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五、怎么审查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判决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首先要判决土地征收是否合法,土地征收需要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然后要对征收进行公告,按公告的程序进行征收就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一、农村征地程序是怎样的

    1、办理用地申请

    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征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审查

    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征地审核与批复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六、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谁作出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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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曹成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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