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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优先权2025,拆迁安置房优先权的法律规定: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6-11 16:05:4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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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优先权2025,拆迁安置房优先权,拆迁安置房的优先权主要体现在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以及安置房的产权归属上。以下是对拆迁安置房优先权的详细分析:一、补偿方式选择优先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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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优先权2025,拆迁安置房优先权

    拆迁安置房的优先权主要体现在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以及安置房的产权归属上。以下是对拆迁安置房优先权的详细分析:

    一、补偿方式选择优先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这种选择权实际上赋予了被征收人在补偿问题上的优先权,即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偏好,优先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补偿方式。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还有权要求政府在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提供安置房,这进一步体现了被征收人在安置房选择上的优先权。

    二、安置房产权归属优先权

    依法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具有产权,满5年后取得产权证即具有完全产权。这意味着被征收人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优先获得安置房的完全产权,从而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全面权益。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宅基地拆迁安置房的归属问题上,被征收人也享有一定的优先权。例如,当被拆迁房屋为私有住房时,如果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前取得,那么拆迁安置房应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体现了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安置房归属上的优先权。

    综上所述,拆迁安置房的优先权主要体现在补偿方式的选择以及安置房产权的归属上。这些优先权是法律赋予被征收人的重要权益,旨在保障他们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拆迁安置房优先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不管是哪一类 拆迁 安置房 ,都不会是 小产权房 。拆迁安置房属于政府保障性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一种,房屋产权属一般来说属于大产权,此类住房只在 土地使用权 上根大产权的有所不同,一般还是 集体土地 ,没有分户的个人土地证,满5年后自己可以补齐土地税,换成大产权的 土地使用证 。 然后就是正规大产权 商品房 可以上市交易了。以上说的需除开当地乡镇自拆自建住房外,乡镇一般自拆自建的会是小产权,房屋和土地都没有个人产权。 看房子是否是大产权,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看你的房子能不能做 银行贷款 ,小产权只能一次性付款,签订的是跟乡镇地方的 买卖合同 ,大产权能贷款,签订的是政府的正规 购房合同 并联机备案的。这就是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三、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房屋的优先取得权

    法律分析: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无论是否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被拆迁人起诉要求拆迁人与第三人向其交付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均应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四、拆迁户提前申请安置房

    法律分析:是可以的。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进行申请,不能跨区不能跨社区。

    1、拆迁安置房购买申请人填写《拆迁安置房申请购买资格审查表》并附申报材料附件,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实盖章,报房屋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拆迁责任单位初审,初审合格后在社区进行公示15天。

    2、初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复审合格后公示15天。

    3、复审合格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安置房办公室发给《拆迁安置房准购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五、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房屋的优先取得权?

    律师分析:

    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无论是否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被拆迁人起诉要求拆迁人与第三人向其交付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均应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六、拆迁补偿中是否有优先权?该如何操作?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中不存在明确的优先权规定。根据《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拆迁补偿应当按照公平、合理、有序、透明的原则进行,并且应当按照“货币补偿+安置补偿”的方式进行。具体补偿标准和方式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1.《拆迁管理条例》第十条:“拆迁补偿应当按照公平、合理、有序、透明的原则进行。”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拆迁补偿应当采取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3.当地政府相关规定。

    操作建议:在拆迁补偿中,协商解决是首选。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同时,要了解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利益,确保拆迁补偿的公平、合理和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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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成璇悦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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