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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县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5,农村建房的条件 法律问题:今日拆迁普法

  • 发布时间:

    2025-06-10 10:16:51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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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县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5,农民建房优先的法律依据,农民建房优先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这些规定确保了农民在建房过程中,能够依法获得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必要便利,从而保障其建房的顺利进行。一、《

龙岩县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5,农村建房的条件 法律问题:今日拆迁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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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龙岩县城房屋拆迁补偿标准2025,农民建房优先的法律依据

    农民建房优先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这些规定确保了农民在建房过程中,能够依法获得相邻土地、建筑物的必要便利,从而保障其建房的顺利进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一原则性的规定,为农民建房过程中处理与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关系提供了指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九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同时,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也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些规定直接支持了农民在建房时,有权要求相邻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如通行、施工等,从而确保了建房的优先权。

    综上所述,农民建房优先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这些规定通过明确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了农民在建房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建房的条件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以前建房只需要是自己家的田地就可以建房,但是随着土地确权完成后,建房不再那么随便,想要建房子就必须要进行宅基地建房的申请,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允许之后才能进行建房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农民建房有哪些要求

    法律分析:一、农村自建房面积规定如下:1、现在农村自建房不得超过三层,每户的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2、农村联排别墅不得超过四层,每户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3、各村应根据本村的风俗、民情研究确定固定的一种住宅建筑方案,形成统一风格,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二、建房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如下:1、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2、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3、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4、镇政府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意见;5、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6、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保证费用,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7、建房户开工前报告镇政府,镇政府现场查验,敲桩定位,并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四、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属于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要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镇乡、村庄规划进行审批。属新建、扩建的,在符合我镇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新罗村新农村建设规划的情况下,相关报批资料经审查后,报送经开区规划分局和国土分局审批。详细请咨询镇村管站(0597-3257113)和镇国土所(0597-3257135)。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

    按照目前的政策规定,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农村村民专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龙岩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村镇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城市、县城规划区外村庄、集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依法申请使用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集中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需使用本村集体以外其它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依法采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置换或转移户籍的方式办理。

    第四条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审批。

    第五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

    禁止农村村民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建设住宅。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村民住宅,因自然条件限制确需建设住宅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标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所需经费由各县级国土部门每季度向本县级财政申报。

    严禁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在承包地、自留地及其它土地上建设住宅。

    第六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有利于长远发展的村庄(含农村新村、农村村民住宅小区)规划。村庄规划编制重点解决供水、排水、供电、通风、采光、通行、垃圾收集、畜禽养殖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布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已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底完成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新的村镇规划编制完成的,按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城乡规划局《关于下发龙岩市村镇规划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财建〔2008〕10号)给予资金补助。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七条各县(市、区)应根据当地农村村民风俗习惯、家庭人口结构、经济生活水平等情况,各县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设计户型通用套图(户型通用套图设计费,由各县级规划建设部门每季度向本县级财政申报),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免费提供给申请建房户选用,引导农村村民按图施工、合理建房,切实保障新建的住宅既美观实用,又与自然环境协调和谐。

    第八条各县(市、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结合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和村庄土地整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

    (一)农村村民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

    (二)农村新村建设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的;

    (三)农村村民因受自然灾害严重影响,需整村搬迁重建家园的;

    (四)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除下列情形外,严格禁止农村村民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单独建设住宅:

    (一)确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人均低于20平方米,需要新建住宅、或在原旧住宅旁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二)农村村民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零星拆迁安置的;

    (三)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向中心村、集镇集聚无法统一规划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小区的。

    第十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三)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四)原住宅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选择货币安置的。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其拟建住宅建(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3人以下每户用地限额为80平方米,4—5人每户用地限额100平方米,6人以上每户用地限额120平方米。利用村内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农村村民向本村集体内村民购买房屋的宅基地,原住宅用地面积和购买房屋宅基地面积总和不得超过本条第一款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住宅小区建设的,由村委会持下列证件资料向所在地县(市、区)国土部门提出申请:

    (一)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申请;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农村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建房户户数和每户的用地面积安排说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各县(市、区)国土部门应在规定的工作期限内完成报件审理,未使用农用地的,依法直接报本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使用林地的,应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林地使用同意书》后再报批住宅小区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申请在住宅小区内建设住宅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提交申请材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各户住宅用地面积。

    五、农村建房规定

    一户一宅。农村建房的规定面积在不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着不同的规定。具体要看当地政策规定以及每户人口的多少确定。 1、原有宅基地上建房:在原有宅基地上进行建房,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先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然后再带着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证明、户籍证明、要盖房子的施工图或方案图、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去乡(镇)政府进行审批,等到拿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后才能进行建房。2、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要看具体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情形。 法律依据: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6)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之后的建房申请流程,与在原宅基地上建房的流程基本一样,但是在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审核成功后才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一宅),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六、民法典关于农村自建房的规定

    法律分析:需要翻建房屋的,要带上相关的房产资料以及房屋翻建的申请书面文件去到相关部门进行报备,房屋作为不动产,其物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农村房屋确权的标准是办理房屋确权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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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许丽

    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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